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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试行)
2016年09月22日 10时09分   忻州在线·忻州日报

第十一条 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三条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科学选用适宜当地种植树木进行绿化建设。

第十四条 规划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

第十五条 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

第十八条 城市绿线内所有绿地、植被、绿化设施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侵占和损坏,不得改变其绿化用地性质。

第十九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新建违反绿化规划要求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任何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因特殊需要,在城市绿线的控制线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地上设施的,应经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并按《忻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在同类区域内落实补足绿地措施和经济补偿措施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化条例》、《忻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忻州市规划勘测局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李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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