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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试行)
2016年09月22日 10时09分   忻州在线·忻州日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严格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提高本市绿化的总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内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市规划中心城区范围内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绿线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现有绿地、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以及已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所涉及的绿化地域,予以划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举报投诉城市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

第七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及其他绿地;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水塘、湿地、山体等城市景观生态控制区域;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等各类绿地,并划定城市绿线。

第九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划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限的具体坐标。

第十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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