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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试行)
2016年09月22日 10时06分   忻州在线·忻州日报

第八条 确实需要调整城市蓝线的,应当依法调整城市规划,调整后的城市蓝线随调整后的城市规划一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九条 在蓝线范围内从事相关建设活动,需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当符合蓝线保护和控制指标要求;

(二)应当按照蓝线管理规定和相应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批;

(三)应当符合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并应保持河道或水系的完整性,尽量维持河网原生态格局;

(四)必须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

第十条 在城市蓝线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行为;

(二)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等污染城市水体的行为;

(三)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体的行为;

(四)挖取沙石、土方等破坏地形地貌的行为;

(五)对城市水体造成污染的耕种和养殖等行为;

(六)其他对城市蓝线构成破坏性影响的行为。

第十一条 在城市蓝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依法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规划许可,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需要临时占用城市蓝线内的用地或水域的,应当报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时占用后,应当限期恢复。

第十三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蓝线的控制与管理,定期对城市蓝线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管理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的,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在城市蓝线范围内审批建设项目和批准建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忻州市规划勘测局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李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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