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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试行)
2016年09月22日 10时06分   忻州在线·忻州日报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河流水系、水库(湖泊)、排洪渠、水源工程的规划与控制、保护与管理,保障城市供水、防洪排涝,改善城市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蓝线,是指我市城市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江、河、湖、库、渠、湿地等城市地表水面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限。

第三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蓝线的划定工作,规划、水利、住建、国土、环保、林业、农业、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城市蓝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蓝线、服从城市蓝线管理的义务,有检举违反城市蓝线管理行为的权利。

第五条 划定城市蓝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城市蓝线应当根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编制的规划中所确定的河道、水库、湖泊、湿地、水渠等界限划定;

(二)城市蓝线控制范围应当包括为保护城市水体而必须进行控制的区域;

(三)城市蓝线划定应当考虑堤防、防洪、环保、景观、排涝、排灌等需要;

(四)控制范围清晰,附有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第六条 城市蓝线由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各类城市规划时划定并与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应当确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要保护和控制的主要地表水体,划定城市蓝线,并明确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的要求。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城市蓝线,规定城市蓝线范围内的保护要求和控制指标。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城市蓝线变更或调整:

(一)城市规划的修编对城市用地布局的调整引起城市蓝线的变化,需根据新的城市规划作相应变更的;

(二)城市规划修编引起城市规划区范围扩展时,城市蓝线范围作对应性调整,新扩展区应修编城市蓝线规划的;

(三)经论证批准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穿越或占用城市蓝线,相关城市蓝线应作相应调整的;

(四)根据城市防洪排灌工程建设需要,相关城市蓝线应作调整的;

(五)其他确有必要调整城市蓝线的情况发生时,经专家论证后应作出相应调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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