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封锁一个月之久,成了当地众所周知的“凶宅”。之后他们又一起到附近的中介公司询问,得知该房屋二三年内根本不可能租出去或者卖出去,即便是出卖该房屋,也要比市场价值低百分之三十左右,约50万到60万元。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于是夫妻俩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其房屋贬值费50万元。
近年“凶宅”纠纷案件频现
近年来,涉及“凶宅”的案件屡见不鲜,其中一种案件为购买“凶宅”要求退房。2014年,张女士为儿子购买了位于芍药居的一套房产,作为儿子的婚房。后张女士得知,该房屋曾经起火,一名男子因此死在屋内。张女士随后起诉原房主,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法院一审认为,房屋内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影响到购房者的心理感受。原房主在出售房屋时,附有信息披露义务,但未披露房屋内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构成欺诈。故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此外,“凶宅”房主要求租住者承担房屋贬值责任的案件也经常出现。2015年5月,田某将其位于通州区台湖镇某小区的一套房出租给张某,此后,张某父亲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2015年9月,张某之父从该房屋窗台坠楼身亡。后田某将租客张某起诉到法院索赔12万元,田某认为张某承租房屋后,擅自将房屋转借其精神异常的父亲居住使用,后其父翻越窗台跳楼自杀,致使该房屋成为“凶宅”,张某应对该房屋的贬值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观点
租住者责任视其主观过错程度
“如果在屋内非正常死亡就算是‘凶宅’了。”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的康凯律师表示,诸如触电、火灾,或者自杀、他杀等导致的死亡均为非正常死亡。如果房屋交易前,原房主隐瞒“凶宅”事实,那么购房者可以要求撤销合同,但是如果房屋内发生的是正常死亡,那么合同可能不会被撤销。
康律师表示,房屋内发生的不同种类的非正常死亡,租房人承担的责任也不一致。如果房屋成为“凶宅”系租房人的主观过错导致,诸如租房人在房屋内自杀、租房人在房屋内杀死他人,那么租房人要承担房屋贬值的责任。但如果“凶宅”成因与租房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比如租住者被他人杀害,便属于租住者无法预见,或者不能避免的情况,这种租住者承担的责任相对要少。此外,如果租住者隐瞒了房屋实际租住情况,也将承担部分责任。
康律师说,还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租住者从房屋内跳楼自杀,但其死亡地点是在屋外,而非死在屋内。“这种房子是否属于凶宅要判断人们的主观心理状态和习惯”,康律师认为,跳楼者家属承担的房屋贬值责任要少一些,毕竟房屋内没有出现血腥场面,对人的直观冲击不大。
对于“凶宅”房主应该找何人起诉的问题,康律师表示,租住者有主观过错的情况,房主可以起诉租住者,如果租住者被他人杀害的情况,房主既可以起诉租住者或其亲属,也可以起诉凶手,如果凶手死亡,可以起诉凶手的财产继承者。但是往往凶手的继承人需要确定才能起诉,不如起诉与房主签订合同的租住者或亲戚方便。文/本报记者 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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