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通州区某小区发生凶杀案,一名保姆在房屋内将一位老人杀死,保姆随后自杀。近日房主将被杀老人的儿子李某诉至法院,房主称,该房产系出租给李某使用,李某称其与父亲共同居住,但实际上是其父和保姆一起居住。由于这起凶杀案,房屋成为“凶宅”,市价贬值严重,房主要求李某赔偿房屋贬值费50万元。
近些年来,购买“凶宅”要求撤销合同以及索要房屋贬值费的案件时有发生。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的康凯律师称,如果租住人的主观过错造成房屋成为“凶宅”,房主有权向租住人索赔,如果租住人无主观过错,其承担的房屋贬值的责任不大。
房主诉租客索赔房屋贬值费
房主季某和贾某诉称,二人系夫妻关系,在通州区共同拥有一套房产。2015年7月14日,贾某代表二人与李某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将该房屋出租给李某居住使用,租期自2015年7月20日至2016年7月19日。签订租赁合同时,李某表示租赁该房屋用于其本人和其父亲二人共同居住,因其父亲年事已高且生活不能自理,为了方便照顾老人特意租赁一层的房屋。夫妻俩受李某孝心所感,主动将该房屋租金下调至附近出租房屋的最低价,即每月2200元。
2016年4月7日,季某突然接到该房屋物业管理公司电话,告知该房屋内发生了命案,屋内死了两个人,警方已经到场并封锁了现场。季某立即与李某联系询问情况,才得知该房屋并不是李某本人和其父亲共同生活,而是其父亲与保姆一起生活,屋内死亡的两人正是保姆和其父亲。后又得知其父亲是被保姆所杀,事后保姆又在该房屋内自杀身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