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忻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接受栗向东因工作调动辞去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的请求,并报忻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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