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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制发公告
明确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
2026年02月02日 16时40分   人民网

本报北京2月1日电 (记者王观)记者2月1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国家税务总局制发《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就起征点标准判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等增值税征管事项作了进一步明确,细化操作要求,推动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落实落地。

公告进一步调整优化了自然人增值税起征点标准判定细则。自今年起,按次纳税起征点标准由每次(日)销售额500元提升到1000元。公告明确自然人发生出租不动产、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等6种特定情形的,不再适用按次纳税1000元的起征点标准,而是参照按期纳税直接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的起征点标准。

“这样的政策安排兼顾了税收效率与公平。一方面,允许延续适用相对较高的按期纳税起征点标准,可有效减轻自然人税收负担,降低税收征纳成本。另一方面,明确相关情形下自然人应当以其当月发生全部应税交易的销售额,‘打包’适用按期纳税起征点标准,可从源头上避免单独拆分适用、叠加后超标享受标准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黄立新解释。

为便利自然人申报纳税,公告明确自然人发生应税交易达到起征点的,不论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还是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均视为办理了申报纳税。

公告还对小规模纳税人灵活享受减免税优惠进行了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标准的,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由于增值税实行“环环征收、道道抵扣”的链条式征扣税机制,小规模纳税人放弃减免税的主要目的,一般是为了满足下游客户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抵扣进项的需求。根据公告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情况,灵活选择是否就某笔应税交易放弃减免税优惠,单笔放弃享受优惠的,不会影响其他应税交易继续享受优惠。

《 人民日报 》( 2026年02月02日 02 版)

(责任编辑:梁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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