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忻州市温泉康养产业发展促进条例》的决定
(2026年4月14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忻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5年11月18日通过的《忻州市温泉康养产业发展促进条例》,决定予以批准。
忻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号
《忻州市温泉康养产业发展促进条例》经忻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5年11月18日审议通过,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6年4月1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4月20日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温泉康养产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高品质的健康生活需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温泉康养产业的规划、开发、经营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温泉康养产业,是指依托和利用温泉资源,结合医疗、养生、文化、旅游、体育、农业等相关产业,提供温泉疗养、康复保健、休闲度假等综合性康养服务的产业,以及从事温泉康养产品的生产、销售、流通和提供温泉康养服务的经营性行业。
第四条 温泉康养产业发展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创新发展、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温泉康养产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引导温泉康养产业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 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水利、卫健、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市场监管、体育、公安、应急、金融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温泉康养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全市温泉康养产业发展规划。根据资源禀赋、市场需求等因素,明确各温泉片区的功能定位和发展重点。
第八条 温泉康养产业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发展目标、产业导向、重点领域、扶持政策等内容,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温泉康养产业标准。
第十条 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温泉资源富集区域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医疗康养区等协同发展,推动温泉康养与文旅、体育、医药、农业、养老等领域融合发展,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温泉康养产业体系。
第十一条 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规范温泉康养产业市场秩序,查处虚假宣传、价格欺诈、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建立产品和服务质量监管体系。
第十二条 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强化对温泉康养场所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场所设施安全防护、消防安全保障、卫生安全监管等措施,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
第十三条 温泉康养企业应当建立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温泉康养产品的自我管理,提供规范化、标准化、个性化的康养服务。
第十四条 鼓励温泉康养经营者依托温泉资源的水质特性、微量元素构成等条件,开发针对不同康养需求和消费群体的多元化衍生产品。
第十五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温泉资源稀缺程度、开采成本、生态环境补偿等因素,建立温泉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价格形成机制。
第十六条 温泉康养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障责任:
(一)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应急救援、消防安全、水质监测、无障碍以及防滑等安全设施;
(二)建立应急救护机制,制定涵盖火灾、溺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风险的应急预案,设立专职救生员及医疗联络点,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并留存记录;
(三)制定温泉康养安全与健康操作指引,明确禁忌人群、水温控制标准、浸泡时长限制及紧急联系人信息,并于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
(四)履行风险防控责任,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对设施设备、人员操作流程进行动态监管,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七条 温泉康养经营者应当建立温泉水质卫生定期检测制度,并将检测结果及指引内容在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
第十八条 温泉康养产业项目实施应当坚持科学保护、合理开发,禁止任何破坏自然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鼓励采用低碳环保技术,建设生态型设施,推广绿色能源和循环利用模式。
第十九条 鼓励低端温泉民宿及小规模经营主体通过委托管理、品牌加盟等模式整合资源,培育主题鲜明、服务规范、品质标准的温泉康养民宿集群。
温泉民宿经营者应当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定价,不得利用价格手段侵犯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第二十条 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地域特点,引入优质文旅康养企业及知名运营商,提升温泉康养产业的核心竞争力与品牌辐射力。
第二十一条 市文旅、交通等部门应当支持温泉康养企业与区域内文旅资源深度联动,通过门票互通、交通接驳、信息共享等举措,搭建统一服务平台,实现一站式服务、一卡通通行。
第二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温泉区域内农村集体组织依法对温泉资源进行开发、利用和保护。
第二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对温泉康养文化的搜集、整理、研究和推广。挖掘优质珍稀温泉和医疗级复合温泉的资源优势。
鼓励温泉康养经营者传承和弘扬忻州特色文化,将长城边塞文化、黄河风情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元素融入温泉康养及旅游产品开发。
第二十四条 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温泉康养产业的财政扶持力度,支持温泉康养产业的资源勘探与开发利用、品牌宣传推广及科技创新研发等事项。
鼓励、引导各类资本和社会力量参与温泉康养产业的投资建设、研发与运营。
第二十五条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优化金融服务,拓宽融资渠道,为温泉康养产业发展提供金融支持。
第二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温泉地产综合体项目开发,打造融合温泉康养、旅居休闲、体育赛事、商业服务等多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社区。
第二十七条 鼓励温泉康养企业引入医疗机构,开发慢性疾病治疗、康复理疗、休闲养生等系列服务,建立覆盖全龄人群,适配多元需求的专业化温泉康养理疗体系。
支持温泉康养项目内设立的医疗机构,按照相关政策和审批流程,纳入医保定点机构范围。
第二十八条 鼓励温泉康养企业开发温泉养生、健康管理、康养保健等具有适老化功能的产品和服务,建设配套完善的温泉养老服务体系。
第二十九条 鼓励温泉康养企业加强技术研发,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管理技术和经验,通过标准化、数字化手段实现产品和服务全流程管控。
第三十条 鼓励温泉康养企业主动适配职工疗休养需求,申请纳入职工疗休养定点机构。
第三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温泉康养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培养温泉康养产业专业人才,联合开展温泉康养专项研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三十二条 市、相关县(市、区)政府应当加大对温泉康养产业的宣传推广力度,引导本地温泉康养企业与国内外温泉康养领域各类主体开展交流合作对接,打造忻州温泉康养特色品牌。
第三十三条 温泉康养产业协会、民宿协会等行业自治组织应当提升专业化服务能力,制定各类服务标准,发挥行业自律与服务职能。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卢相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