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贾建军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忻州市温泉康养产业发展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于8月28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进行了初审。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吸收各位委员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反复修改,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后,形成修改稿,并向市委作了专题汇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了统一审议,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逻辑清晰,结构合理,符合上位法规定和现实需要,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并表决。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忻州市温泉康养产业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共三十四条,不分章节,整体内容上按四个部分进行了规范。一至六条为总则部分,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温泉康养产业的概念、立法原则、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职责等;七至十条为规划与发展部分,规定了应当编制全市温泉康养产业发展规划,并明确布局要求和协同发展举措;十一至二十条为规范与服务部分,主要规定了安全保障、资源保护、民宿发展、招商引资等内容;二十一至二十三条为融合与创新部分,主要规定了产业融合、文化融入、一体推广等内容;二十四至二十九条为支持与促进部分,从财政支持、金融支持、产业支持、养老支持、医保支持、数智支持等多个方面规定了对温泉康养产业的支持与促进;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三条为联动与自治部分,规定了疗休养联动、产学研发展和行业自治等内容;第三十四条为规定施行时间的附则部分。
二、主要修改情况
(一)关于概念设定
明确规定温泉康养产业是依托和利用温泉资源,融合医疗、养老、文旅、体育等多领域的综合性服务产业,包括温泉疗愈、康复保健、休闲度假等业态。
(二)关于公平对待企业
草案初审稿支持与促进部分,规定了财政争取专项扶持资金、规划资源部门用地审批倾斜等支持政策,法工委认为,这些规定与地方立法系统正在进行的清理各类不公平对待企业法条之要求相抵触,建议予以删除。
(三)关于各业态融合发展
草案初稿在规划编制、产业融合等多处条文中提出融合发展的理念,法工委在修改中予以删减整合。既保留了推动温泉康养产业与各业态融合发展的要求,又避免了重复交叉表述。
(四)关于温泉资源保护
草案审议修改过程中,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都建议强调对温泉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法制委审议中认为,对温泉资源具体保护措施已经在2023年市人大通过的《忻州市地热水资源保护条例》中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本条例草案在第十八条规定:温泉康养产业项目实施应当坚持科学保护、合理开发,禁止任何破坏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此外,法制委员会对草案的文字表述、条文顺序等方面作了必要的修改。
以上报告,请连同《忻州市温泉康养产业发展促进条例(草案)》一并予以审议。
(责任编辑:卢相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