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晚报·山河+讯(记者 薛建英)近日,省应急管理厅、省防汛抗旱指挥办公室联合出台《山西省汛期人员转移避险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规范全省汛期人员转移避险工作,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山西地处黄土高原、黄河与海河两大流域,防汛特点为山区面积广、山洪地质灾害频发。《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黄河、海河两大流域,涵盖主要河道行洪区、山洪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和风险区、水库上下游、尾矿库下游、山区沟谷、临崖靠坡低洼地带、城市内涝高风险区及其他受暴雨洪水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避险、安置管控、灾后返回等全流程工作。
全省汛期通常为6月至9月,主汛期为7月至8月,防汛关键期为7月16日至8月15日。在人员转移避险方面,我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遵循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部门联动、应转尽转、应转必转、应转早转、适当扩面转移,严防擅自返回的原则。转移时,严格落实“市包县、县包乡、乡包村、村包组、组包户”五级防汛包保责任制,各地汛前公示的防汛责任人组织指挥当地防汛转移避险工作,明确转移责任人、预警人、联络人,责任链条闭环到户到人。乡镇(街道)、村(社区)为转移执行主体,汛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防汛关键期,防汛责任人必须安排加密巡查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和风险区、河道、水库、尾矿库、低洼区,实时掌握预警信息与灾情,发现异常立即启动转移。一旦暴雨、洪水、内涝威胁群众安全,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力量转移安置危险区域人员,乡镇(街道)、村(社区)按照防汛应急预案,严格执行转移指令,及时组织人员提前转移避险。当雨量达到临灾预警值、发现重大险情征兆,或者是风险隐患不能确定时,一律转移避险。在无法快速、准确评估风险等级的情况下,应遵循“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原则,优先保障人员安全,先行撤离。
此外,汛期需重点管理施工工地和外来人员防汛安全,尤其是低洼地段、易发生洪涝灾害区域内的建筑工程、矿山企业、旅游景区、临时务工聚集区等,对汛期施工人员和外来人员进行严格管控,及时通知撤离。对拒不服从转移命令、经劝导警告仍不转移的人员,可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将其带离。安置实行“就地与异地、集中与分散、政府与自行”相结合模式。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责任编辑:梁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