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农业农村厅、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做好山西省帮扶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全文如下: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建立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机制促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决策部署,过渡期后,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调整优化为帮扶小额信贷,进一步精准支持农村有帮扶需求的人口发展生产、增加收入。为切实推动帮扶小额信贷工作在我省落地落细,按照《金融监管总局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帮扶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金发〔2026〕2号)要求,结合山西实际,现就做好我省帮扶小额信贷工作通知如下:
一、帮扶小额信贷政策要点
(一)支持对象: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和需要继续帮扶的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口(以下简称帮扶人口)。以户为单位发放贷款。
(二)贷款金额:10万元(含)以下。
(三)贷款期限:3年期(含)以内。
(四)贷款利率:鼓励银行综合考虑自身资金和管理成本、贷款户的信用评级和还款能力以及财政贴息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利率。贷款利率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五)担保方式:免担保。
(六)贴息方式:贴息贷款额度原则上以5万元为上限,对于扩大生产经营规模、购买农用设施设备、开展设施农业经营等确有大额生产经营支出需要的借款人,贴息贷款额度上限可适当从5万元提高到10万元。贷款5万元(含)以下部分,中央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按照贷款利率的70%给予贴息(贴息上限不超过2.5个百分点),省级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按照贷款利率的30%给予贴息(财政累计贴息上限不超过3.5个百分点),贷款利率超过贴息上限部分由借款人承担。贷款5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部分,中央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按照贷款利率的70%给予贴息(财政贴息上限不超过2.5个百分点),借款人承担剩余利息。
(七)贴息流程:借款人按贷款合同要求向承贷银行全额付息。每季度末结息后,承贷银行将符合贴息条件的贴息名单汇总申报到县农业农村部门。县农业农村部门会同乡镇对贴息名单进行审核,结合实际情况公示,将贴息信息提交到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根据县农业农村部门核实公示情况,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平台将贷款利息贴息资金拨付至借款人。
(八)风险补偿机制:已设立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的县(区)保持现行机制基本稳定,鼓励未设立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的县(区)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引入农业担保等方式分担贷款风险。
(九)贷款用途: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帮扶人口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不能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也不能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
(十)贷款条件:申请人应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通过银行评级授信、有真实的生产经营融资需求、有劳动生产技能和还款能力;贷款资金应用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政策要求的产业项目;申请人年龄原则上应在18周岁(含)—65周岁(含)之间。
二、提高信贷供给质效
(一)坚持主责任银行制。各金融监管分局指导辖内支局完善帮扶小额信贷主责任银行制,原则上由县域设有分支机构的大型银行、晋商银行、山西银行结合历史包干乡镇情况以及综合能力、办理意愿进行分配;山西农商银行系统对上述机构包干乡镇以外的其他乡镇承担包干责任。各包干乡镇主责任银行要通过制作公示牌、张贴宣传标语、推送信息、电话或走访等多种形式,确保所有包干乡镇的帮扶人口了解政策,积极畅通贷款申请渠道,充分满足有效信贷需求。主责任银行要建立工作台账,详细记录对包干乡镇内的帮扶人口宣传工作开展情况。各金融监管分局于2026年6月底前将主责任银行包干乡镇明细表报省局备案。
(二)改进信贷管理流程。银行要根据帮扶人口生产经营特点和周期、还款能力等情况,依法合规开展评级授信,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鼓励银行基于帮扶人口生产经营数据,在保障用户隐私和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充分运用金融科技开发授信模型,提高审批效率。
(三)做好续贷展期管理。对帮扶人口接续融资需求,银行要依法合规审慎评估,及时为符合条件的贷款户办理续贷或展期。帮扶小额信贷可续贷或展期1次。过渡期内发放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在过渡期后到期的,符合帮扶小额信贷条件且此前未续贷或展期的,也可续贷或展期1次,续贷或展期期间按本通知执行。已还清贷款且符合贷款条件的帮扶人口可多次申请贷款。
三、优化支持政策协同机制
(一)加大银行内部资源倾斜力度。鼓励银行对帮扶小额信贷给予适当的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在人员配备、费用安排、绩效考核、核销资源等方面对帮扶小额信贷加大倾斜支持力度,切实满足帮扶人口生产经营贷款需求。银行应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金规〔2024〕11号)要求,有针对性地细化帮扶小额信贷尽职免责情形,明确免责工作流程,提升免责工作效率。
(二)实施差异化监管政策。对帮扶小额信贷不良率高于银行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内的,不作为监管评价和内部考核评价扣分因素。对依法合规、持续经营、信用良好、无欠息逃废债等不良行为的帮扶人口办理小额信贷续贷的,不因续贷单独下调贷款风险分类。
(三)用好货币信贷政策。用好用足支农支小再贷款政策,引导和激励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大对相关领域的信贷投放力度,支持银行机构发放帮扶小额信贷。
(四)强化财政资金撬动作用。财政部门发挥好职能作用,按程序及时安排好财政贴息资金,提升财政资金拨付效率,做好贴息资金全流程管控。
(五)农业农村部门做好产业指导和宣传。农业农村部门加强对帮扶人口生产经营的业务指导,结合农业产业规划开展金融政策宣传,及时向金融监管部门和银行机构提供和更新帮扶人口信息。
(六)做好信息共享共用。农业农村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定期监测帮扶小额信贷开展情况,并将信贷数据、贴息资金、风险情况等相关信息与财政部门共享,统筹推进帮扶小额信贷工作。
四、健全风险防控机制
(一)提升贷款发放精准性。银行要扎实做好贷前调查和贷中审查,重点关注帮扶人口生产经营活动的合规性、融资需求的真实性,防范未纳入名单的群体“搭便车”。银行依法开展帮扶小额信贷业务,自主决策是否发放贷款,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帮扶人口按需申贷、银行按标准放贷,各地不得以行政命令、考核、通报、排名等方式对贷款余额、新增贷款、获贷率等指标提要求。
(二)规范信贷资金使用。银行要强化贷后管理,加强金融科技应用,有效监督贷款资金用途,加大自查力度,及时纠正“户贷企用”等违规行为,有效防控逃废债风险。对被调整出帮扶人口名单的贷款户,原贷款未到期的不作追溯调整,原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的及时转为农户贷款。金融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重点关注帮扶小额信贷资金投向和使用情况。
(三)稳妥处置逾期贷款。银行要落实信贷风险防控处置的主体责任,努力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加强与村两委、驻村第一书记、工作队等基层组织力量协同配合,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积极稳妥做好贷款风险防控、清收处置等工作。对逾期率偏高或增速过快的地区,金融监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分析研判,及时向银行提示风险,指导银行积极稳妥化解风险,合力解决问题。对个别逾期或不良率畸高地区,银行要暂停发放帮扶小额信贷。
(四)做好信贷风险补偿。已建立风险补偿机制的地区要按照风险补偿启动条件及流程规范使用,对不良率在差异化监管政策容忍度范围内的帮扶小额信贷进行风险补偿。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对原存放于共管账户的风险补偿金继续实行专款专存、专账管理、封闭运行。帮扶小额信贷的风险补偿金规模不低于贷款余额的1/16,适用范围为辖内所有发放帮扶小额信贷银行。损失风险由风险补偿金和银行按7:3分担。启动条件为:对已经死亡、罹患重病等致使贷款户完全丧失还款能力,经核实无误后,及时进行风险补偿;对因灾、生产经营不善等其他原因导致本金或利息逾期,且不符合续贷或展期、追加贷款条件的,6 个月内完成风险补偿。风险补偿金使用后应继续追索,追回资金按分担比例退回风险补偿金专户。
五、切实抓好工作落实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金融监管部门、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人民银行要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加大工作统筹、政策协调和信息共享力度,充分发挥工作合力。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制定贴息、风险补偿、信息共享等实施细则。
(二)做好政策衔接。过渡期内(2025年12月31日前)及本通知印发前签订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合同(含续贷、展期合同),在合同期内各项政策保持不变。
(三)跟踪政策执行效果。各地要做好帮扶小额信贷数据监测分析,评估政策效果,及时反馈新情况新问题。
(四)加强宣传引导。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帮扶小额信贷政策,确保有生产经营融资需求的帮扶人口充分了解政策。加强农村地区金融知识宣传力度,提升帮扶人口对金融诈骗、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及时总结帮扶小额信贷工作的经验做法,以适当方式宣传推广。
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网站
编校:郭 慧
责编:梁尚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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