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公职人员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12月12日,由省发展改革委等16个部门制定的《公职人员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登记报告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发布。该《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明确,其适用范围为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国有企业组织的招标投标活动。
《办法》明确了27种属于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具体行为,包括:明示或者暗示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明示或者暗示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假借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的名义规避招标;明示或者暗示不按照审批、核准的招标事项内容进行招标;明示或者暗示通过“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等方式虚假招标;明示或者暗示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项目不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明示或者暗示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或者不招标,或者不符合邀请招标条件的实行邀请招标;非法干涉或者限制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所属地区或所属部门;为招标人(采购人)指定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强制具有编制招标(采购)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招标人(采购人)委托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强制招标人(采购人)编制或者报审标底,或者干预其确定标底;非法限制招标(采购)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以行政手段或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的数量;非法干涉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的选取;非法干涉投标人资格的确定或者评标(评审)、中标结果;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评审)的过程和结果;明示或者暗示以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方式谋取中标;明示或者暗示有关单位出借资质用于招标投标活动;明示或者暗示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采购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明示或者暗示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明示或者暗示招标人(采购人)签订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实质内容不一致的合同;明示或者暗示中标人转包、违法分包中标项目;明示或者暗示中标人使用特定生产厂家、供应商的原材料、工程建设材料、构配件、设备、服务等;明示或者暗示招标人(采购人)超出合同价进行结算;明示或者暗示逃避行政监督,干扰行政监督部门正常监督执法检查和处理工作;违规获取、泄露未公开的项目信息;干扰项目的异议、质疑、投诉、举报;其他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的行为。
《办法》要求,当发生应当登记报告的情形时,被插手干预人应当全面、如实填写《公职人员插手干预招标投标登记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被插手干预人为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的,应当填写《报告表》报送项目对应的行政监督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报告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相关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被插手干预人为招标人(采购人)、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应当填写《报告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相关纪检监察机关(机构)。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对《报告表》反映的公职人员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行为及时进行梳理甄别,按有关规定分类处理处置。对报告内容属实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受处理情况记入公职人员个人廉政档案。
《办法》明确,被插手干预人如实记录公职人员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被插手干预人,对打击报复的,严肃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插手干预人存在不全面、如实、及时登记和报告公职人员插手干预招标投标行为,利用登记报告制度诬陷他人等情形的,将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公职人员采取授意、胁迫、命令、暗示、唆使等方式,致使被插手干预人不登记报告或不如实及时登记报告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公职人员责任。
《办法》指出,未采用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活动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国有企业自行组织的招标或采购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报记者 王龙飞
(责任编辑:梁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