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居家办公、灵活办公模式日益普遍,随之而来的劳动关系与工伤认定新问题引发社会关注。若员工在居家办公期间因意外事故身亡,能否被认定为工伤?3月16日,我省人社部门通过一则典型案例,对此进行了法律层面的详细解析,提醒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关注居家办公期间的安全与权益保障问题。
案件回顾:总经理殒命出租屋,电脑记录成关键
人社部门披露的案情显示:汤某系某公司总经理,负责全面营运管理。公司定于2025年2月18日上午在某酒店举办会议,汤某负责会务筹备工作。次日,因同事无法联系到汤某,遂前往其租赁房屋寻找。房主打开房门后,发现汤某倒在客厅阳台电脑桌旁的地板上,衣着整齐,客厅内的天然气取暖器处于开启燃烧状态,遂报警。经120医生及法医现场确认,汤某已死亡,公安机关排除他杀,确认死亡原因为一氧化碳中毒。
案件调查中,汤某生前使用的笔记本电脑成为关键证据。电脑文档记录显示,汤某在会议前一日,也就是2025年2月17日19时35分至21时57分期间,先后创建并修改了“2025年度供应商大会”“2025年度启动大会”“发言稿”等多个与工作直接相关的文件。此外,气象记录显示,当晚当地气温低于0℃。
2025年6月23日,汤某家属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人社部门认定:符合“三工”要素属于工伤
经调查核实,人社部门最终认定汤某的死亡为工伤。
人社部门指出,本案的核心在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的理解,即认定工伤需同时具备“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3个法定要素(简称“三工”要素)。
在本案中:汤某作为会议筹备负责人,在会议前夜撰写、修改相关文件,属于为完成用人单位特定工作任务的加班行为,符合“工作时间”的范畴。虽然汤某事发时不在公司,但其居家办公的区域,是为完成单位指派工作所涉及的相关区域,应认定为“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在气温低于0℃的冬夜,汤某在工作场所开启取暖设备,属于保障基本生理需求的必需行为,由此引发的意外事故与工作存在着内在联系,构成“工作原因”的条件。因此,其因一氧化碳中毒导致的死亡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新规明确:界定有依据,基本生理需要纳入考量
据介绍,这一认定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人社部发〔2025〕62号)的精神相符。该意见对“三工”要素作出了更细化的界定。工作时间:包括完成用人单位临时指派或者特定工作任务的时间以及加班时间。工作场所:包括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工作原因:包括工作期间在合理场所内因解决必需的基本生理需要受到伤害,但不包括完全因个人原因造成的伤害。
人社部门提醒,上述案件对日益普遍的居家办公模式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居家办公室时需注意:
工作痕迹保留是关键。本案中,汤某电脑文档的创建、修改时间成为证明其在“工作时间”从事“工作”的最直接证据。居家办公期间,劳动者应注意保留与工作相关的邮件、即时通讯记录、文档操作记录、工作任务安排等电子或书面痕迹,以备发生争议时作为佐证。
“工作原因”与个人行为要厘清。认定工伤要求事故与工作存在关联。因工作必需的基本生理需求(如本案中因天冷取暖)引发的意外,可能被认定为与工作相关。但如果事故是因与工作无关的个人行为(如处理私人事务、进行娱乐活动等)导致,则可能无法获得认定。
用人单位应明确工作安排与安全提示。单位在安排居家办公任务时,可尽量明确工作任务、时段和要求,并对居家办公环境的安全注意事项(如用电、用气安全等)进行必要的提示,既体现人文关怀,也有助于厘清责任。
事故发生后及时申请。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或家属应在法定时限内(通常为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供包括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或死亡证明、事故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据材料。
人社部门强调,工伤认定需结合具体案情,由人社部门根据提交的证据依法作出。随着新业态和新工作模式的发展,相关权益保障规定也在不断完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增强法律意识,共同构建和谐安全的劳动关系。
山西晚报·山河+记者 武佳
(责任编辑:梁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