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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居民用电高于政府定价标准……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8起服务型执法典型案例
2025年12月24日 10时19分   山西晚报

服务型执法、说理式执法……近年来,山西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积极探索创新执法方式,推行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做到惩教结合、宽严相济、过罚相当,切实保障经营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近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选取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1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2024年8月,太原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中发现,万柏林区某电动车经销部销售的3辆电动自行车经检测鞍座长度不符合国家标准,当事人违法所得979元。鉴于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能说明供货来源,且第一时间按照执法人员指导对库存车辆开展全面自查整改。太原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法规,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罚款700元人民币、没收违法所得979元、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3辆的行政处罚。

案例中,执法部门秉持服务型执法理念,通过“教育+指导+整改”的柔性监管模式,有效纾解企业的顾虑与抵触情绪,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执法部门将标准宣贯融入日常监管,通过现场演示,将技术规范转化为可视化操作指南,帮助经营者明晰技术规范要求。通过回访,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提出精准整改意见,并帮助建立“进货查验-过程管控-售后追溯”全流程风险防控模板,引导企业主动规避违法风险。案件办理正值全国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关键期,市场监管部门积极探索“个案查处、行业规范、产业升级”的递进式治理路径,既守住安全底线,又减轻企业负担,实现民生安全与营商环境双优化。

案例2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

2024年6月28日,临汾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线索,对开发区某食品经销部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从某食品销售中心购进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6日的“大用牙签肉”90袋,共计680元,其中2袋产品上生产日期不清晰,自行改为2024年1月16日。该批次“大用牙签肉”销售10袋,售价为9.44元/袋,其中包含2袋标注了虚假生产日期的产品,违法所得18.88元。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销售标注了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仍在保质期内,未造成危害后果。临汾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8.88元,罚款2000元。

执法部门在查明当事人系因标识不清自行涂改,未机械适用罚则“一罚了之”,而是带有教育引导的善意,将说理、教育贯穿于执法过程,引导经营者深刻理解法律法规与食品安全责任,实现了从“以罚代管”向“教育规范”的转变,体现了执法部门对经营者人文关怀与引导功能。案例准确把握了“过罚相当”与“惩教并举”的尺度,对情节轻微且及时纠正的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理。执法部门将普法宣传与执法实践深度融合,使经营者明确“红线”与“底线”,理解违法根源而非仅畏惧后果。

案例3发布没有显著标明“广告”的互联网广告

2024年6月16日,太原市杏花岭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杏花岭区某火锅店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某平台通过其个人账号宣传自己的火锅店,视频内容为介绍店内环境、就餐情况、套餐情况等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同时未显著标明“广告”,该行为违反了互联网广告活动规范,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利于互联网广告业健康发展。鉴于当事人属于首次违法,及时完成整改,违法行为轻微。杏花岭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广大经营者,互联网广告发布必须严格遵守《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显著标明“广告”标识,避免误导消费者。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个案纠偏,推动行业自律,促进互联网广告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案例严格适用“首违不罚”的适用情形,统一了执法尺度,避免了“一刀切”式处罚,增强了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为同类案件处理提供了示范参考。

案例4护航地方特色产业发展

2024年8月至9月,长治市潞城区市场监管部门对5家熟食经营商户存在的驴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分别对5家肉制品经营、使用门店单位给予行政处罚,罚没款共计4万余元。同期,对4家驴肉制品经营店存在标签瑕疵、未索证索票等违法行为,鉴于其违法情节轻微,依法分别处警告、减轻或从轻处罚。并从2024年11月开始,对全区的驴肉制品经营门店和“潞城甩饼”门店经营行为进行全面规范、质量提升和服务提档。

执法部门全力护航地方特色产业发展。针对地方特色食品产业中掺杂掺假、非法添加等危害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行业顽疾”,监管部门以“零容忍”态度重拳出击,对主观恶意行为依法严惩,形成强大震慑。同时,精准区分违法性质,对标签瑕疵等轻微违规行为予以警告、减轻处罚。这种“刚性执法”与“柔性疏导”相结合的策略,清晰划定了食品安全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也体现了审慎区分、过罚相当的智慧,为行业的规范发展指明了路径。

案例5使用未经首次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今年8月13日,晋城市市场监管局对某物业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给小区住户更换安装的3块IC卡冷水水表无强制检定标识。经查,当事人负责小区的物业管理,代收代抄该小区的水费。其为小区住户更换的水表属于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不能提供检定证书。执法检查后,当事人积极整改,于2025年8月20日提供了检定证书。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在责令整改期限内主动进行了整改,晋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水表等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其量值准确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与社会公平。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后,第一时间采取“责令改正”这一核心措施,督促立即送检。此举旨在迅速恢复计量准确、保障交易公平、维护消费者权益,清晰表明了民生领域计量监管的核心价值在于“纠正”与“保障”,执法资源优先用于恢复合法秩序。鉴于当事人属首次违法,积极配合并迅速完成整改,符合法定不予处罚条件,执法部门依法作出决定。

案例6网店使用“最新”这一绝对化用语

今年5月10日,陵川县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线索,对某百货店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网店在售的某款商品,页面标注有“2025最新春款中大童牛仔裤美式复古立体裁剪工装男童洋气裤子潮”字样,使用了“最新”这一绝对化用语,该网店开办一个月左右,无粉丝、无点赞量,销量为0。鉴于当事人广告发布时间短、影响范围小,系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陵川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案件中,当事人网店新设、无粉丝、无销量,使用绝对化用语影响范围极小。行政处罚的目的之一就是纠正与预防违法行为,对于初创期的小微主体,这种基于事实的包容给予了必要的成长容错空间,是激发市场“毛细血管”活力的暖心之举。案件中,在不予处罚的同时,执法部门通过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等非强制性手段,同样达到了使当事人认识错误、下架违法广告、学法普法的目的。

案例7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散装食品

今年7月4日,高平市市场监管局对某便利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门店摆放有散称饼丝进行销售,现场无法提供有效的食品经营相关证件。经查,当事人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件,且自称不清楚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件。在执法人员检查之后,当事人及时整改,于2025年7月17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鉴于当事人属首次违法,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且立即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高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食品经营许可是防控风险、保障公众健康的前置防线。执法部门发现无证经营后立即介入制止,彰显了底线思维的坚定性。同时,执法人员精准聚焦于“督促办理合法证件”这一关键,通过责令改正引导其迅速步入合法轨道。这种既果断“亮红灯”叫停违法,又明确“指路线”帮扶合规的方式,体现了将保障群众健康安全作为执法出发点的根本立场。面对当事人“不清楚需办证”所反映的法律意识薄弱现实,执法机关在认定违法事实后,综合考量其属首次违法、未造成危害、立即主动办证等情节,依法不予处罚。这一裁量严格遵循了“过罚相当”原则,考量了主观过错、社会危害及整改态度,避免了因一次无知之过对个体经营者造成生存冲击,是以法治手段保护市场主体积极性、优化基层营商环境的直接体现。

案例8不执行政府定价

今年5月29日,永济市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某物业公司在小区公示的居民电价为0.644元/度,明显高于0.487元/度的政府定价标准。经查,2024年7月14日至2025年5月31日期间,因小区电力增容事项,当事人未能将临时用电性质及时变更为居民生活用电,共超标准收取电费248笔,涉及电量为59082度,多收电费9275.87元。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了全部交易资料,并积极联系业主退还了全部多收电费,未产生违法所得。永济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其作出罚款4637.94元的行政处罚。

电价事关千家万户切身利益,案件中市场监管部门迅速响应,严格依据政府定价政策纠正违法行为,及时制止了物业环节的违规加价,有效维护了居民的财产权益和价格政策的公信力,展现了市场监管领域“违法必究”的执法力度与决心。在依法处罚的同时,主动协调电力部门,推动解决困扰企业的用电类别变更难题,并指导其有序完成费用清退。这种“监管+服务”模式,既纠正了违法行为,又帮助企业化解了实际经营困境,引导其建立了合规长效机制。

山西晚报·山河+ 记者 郭卫艳

(责任编辑:梁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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