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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身份不是免罪“护身符”
2026年10月15日 09时43分   山西日报

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司法处理中,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充满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温情,为涉罪未成年人重回正轨点亮了希望之光。但这绝不意味着附条件不起诉是“免罚金牌”,涉罪未成年人一旦在考验期内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触碰法律红线,将失去这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检察机关将会依法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向法院提起公诉。

【案情】

今年,介休市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未成年人涉嫌盗窃案件的过程中,通过深入开展社会调查,仔细审查案件材料,认定该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且符合起诉条件。但考虑到该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表现,为了给失足少年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该院依法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同时,精心组建了由检察机关、法定代理人和社会工作机构三方构成的帮教小组,为其量身定制了个性化的帮教方案。但是,这名少年并未珍惜这次机会,在考验期内屡屡违反规定,不仅多次无故缺席帮教活动,还出现与帮教监管人员失联等情况,且在考验期又因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分析】

介休市检察院经过审慎审查认为,该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严重违反了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以及治安管理规定,情节严重,遂依法撤销对其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现已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官提醒,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专门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设立的特殊诉讼程序,旨在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帮助其更好地回归社会。但需要明确的是,法律对罪错未成年人秉持的是宽容态度,而非无原则的纵容,本案犯罪嫌疑人经教育训诫依旧不知悔改,挽救矫治的目的已经无法实现,检察机关依法撤销附条件不起诉、提起公诉,既是严格依法办案,也是对未成年人的特殊警示。必须时刻牢记,未成年人身份绝不是逃避法律责任的“护身符”,法律底线不容触碰。

【法条链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七十九条,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一)实施新的犯罪的;(二)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多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四)违反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多次违反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的。

本报记者刘云峰

(责任编辑:梁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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