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讯 发生工伤后,为图方便快捷有些人会采取“私了”的方式,双方签订一次性赔偿和解协议。但在后续的治疗中,受害方发现实际损失高于协议约定的赔付金额时又反悔,如此情况法院会怎样判决呢?近日,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判决支持了原告要求撤销赔偿协议的请求,厘清了“私了”赔偿协议效力认定标准。
杜某在务工期间发生工伤,司法鉴定为七级伤残。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杜某缴纳工伤保险,见杜某急需支付医疗费,便与杜某协商后签订了赔偿协议,以5万元一次性赔偿了结全部工伤相关纠纷。在后续持续治疗期间,杜某实际产生的医疗费用、法定工伤待遇总额远超出协议约定的5万元赔偿款,杜某便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案涉赔偿协议。仲裁请求被驳回后,杜某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案涉赔偿协议。
承办法官全面核查了伤残鉴定意见书、医疗票据、工资发放流水等全部证据,对照工伤法定赔偿项目核算了原告实际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协议订立时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构成法律规定的显失公平情形。用人单位未依法为杜某缴纳工伤保险,还利用其受伤急需用钱、缺乏法律认知等危困处境,签订赔偿金额与法定标准差距巨大的和解协议,法院支持杜某请求予以撤销的诉请。协议被撤销后,法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标准,判令用人单位全额支付杜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工伤待遇,合计213380元。该案判决已生效。(郑伟 胡淑梅)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案协议中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符合法律规定的显失公平情形,法院依法将该协议予以撤销。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遭遇人身损害切勿仓促签约,可以等伤情完全稳定,充分了解自身损失与法定赔偿标准之后再作决定。若身处伤病缺钱的困境,不要急于草草和解,可提前咨询法律专业人士,妥善留存沟通、诊疗的全部证据。若在完全自愿、信息对等的情况下达成约定,应当坚守契约精神,自觉履行协议内容。
(责任编辑:蔡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