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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更换非原厂轮胎,4S店被判退一赔三
2026年01月06日 09时48分   人民网

小汽车同轴轮胎最好要换就换一对,而且要花纹一致。陈先生虽是老司机,但出于对正规4S店专业技师的信任,车辆维修使用四年后才被告知轮胎有安全隐患。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

车辆送修被4S店换了非原厂轮胎

2020年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后,陈先生将他的凯迪拉克牌汽车送到4S店,维修技师告知车辆多处需要维修,包括雷达、方向盘、轮胎等。最后结账时陈先生拿到3份结算单,列明的维修项目共计47项,实际花费5.2万余元,其中包括更换一个左后轮胎,价值1127元。陈先生表示,出于对专业4S店的信任,提车时并未详细检查车辆情况,签字后走人。

2025年,陈先生给车辆做例行年检时,被车检所工作人员告知后轴左右花纹不同,年检没有通过。陈先生回忆近期并未更换过轮胎,上次更换轮胎还是那次事故大修后,于是找出4S店记录照片等证据比对,确认是4S店维修技师操作有误。陈先生找到4S店要求更换原厂轮胎并保证左右轮胎花纹一致,却遭到了拒绝。

陈先生认为,4S店未与顾客沟通告知更换的不是原厂轮胎,擅自更换了非原厂轮胎,改变了原本型号和花纹。他认为,非原厂轮胎和原厂轮胎一个价,没注意原厂轮胎被换成了非原厂轮胎。陈先生表示对这一情况完全不知情,感到被4S店欺骗了。他认为,国家强制性标准有明确规定,同轴轮胎花纹型号必须一致。花纹不一致会增加行车安全隐患,被交警发现也要做罚款处理,4S店的行为是把消费者的利益和人身安全置于不顾,没有尽到应尽的责任。与4S店沟通的过程中,工作人员推脱责任,陈先生无奈诉至朝阳区法院,要求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决4S店退一赔三。

4S店:已告知客户轮胎非原厂

庭审中,被告某4S店代理人辩称,修车时因为没有原厂轮胎,维修技师已经告知陈先生。由于陈先生着急用车,所以同意更换非原厂轮胎。日常工作中4S店知晓同一轴上的两个轮胎应该是一样的,花纹一样会更加安全,但客户要求更换其他轮胎或者客户有其他要求就会按照客户的要求做。4S店在更换轮胎时已经口头告知陈先生轮胎与原厂不一致。提车时陈先生签字的结算单上明确写着轮胎“非原厂”,陈先生已经签字,表示认可。4S店解释,在维修过程中一定会口头给出建议,但如何更换的选择权在客户,最后尊重客户的选择。

法院:构成欺诈,退一赔三

法院查明,4S店提交的3份结算单中,前两份结算单上均载明轮胎类型为“原厂件”,仅最后一份结算单载明轮胎类型为“非原厂件”。2020年4月29日出具的结算单中,所列表二工时费项目29项、表三材料清单项目18项。法官认为,在列明多个维修项目的情况下,针对其中一项维修事项的变动,4S店应当对陈先生进行重点提示,而现有结算单上并无对轮胎类型变化的明显标注或重点提示。

法院认为,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号)的规定,同一轴上的轮胎规格和花纹应相同。该国家标准要求轮胎的“规格”和“花纹”一致,对轮胎是否为原厂、是何品牌并无要求。4S店作为专业的汽车销售及维修机构,知晓同一轴上的两个轮胎花纹一样会更加安全,且应当知道国家标准对同轴轮胎花纹一致的强制性规定,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轮胎花纹不一致可能导致的驾驶和年检风险向陈先生告知。

法院认为,4S店虽辩称其在维修过程中一定会口头给出建议,但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对4S店的相关答辩意见不予认可。

基于在案证据,法院认定4S店未如实告知陈先生更换轮胎的真实情况及相关风险,使得陈先生对轮胎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判断并影响购买决策,故4S店的相关行为构成对陈先生的欺诈。法院据此依法判决4S店向陈先生退还轮胎费用1127元并赔偿3381元,陈先生将非原厂轮胎退还给4S店。

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未上诉,陈先生已经拿到了退赔款。

【案后余思】

专业经营者要履行更加严格的风险告知义务

在专业化服务消费场景中,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常常存在明显的“知识差”和“信息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知情权,不仅是让消费者了解商品或服务的基本情况,更重要的是,在面对涉及安全、健康、合规等重大权益的事项时,消费者能够依据经营者提供的真实、全面且容易理解的风险提示,作出符合自己真实意愿的理性决定。对于具备专业优势的经营者来说,告知义务不能只是简单陈述事实,而应主动、清晰、重点地说明其专业范围内可预见的、可能严重影响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或合同根本目的实现的各类风险。

现代市场交易,尤其是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服务领域,消费者的选择往往深度依赖于经营者的专业判断与诚信披露。若经营者仅进行形式化告知,或利用信息不对称隐瞒关键风险,则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更动摇了市场经济赖以存续的信任基础。因此,法律对专业经营者设定了更为严格的注意义务:在提供涉及国家强制性标准、行业技术规范或具有普遍认可的安全、健康要求的商品或服务时,经营者必须确保相关风险提示是显著的、充分的和易于获取的,不得将其隐藏于复杂冗长的格式条款中,也不应期待消费者凭自身专业知识去识别。(黄硕 张玉美)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蔡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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