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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检察院一案例入选最高检水利部联合发布的检察监督与水行政执法协同保护黄河水安全典型案例
2023年04月13日 10时22分   忻州市人民检察院

最高检水利部联合发布检察监督与水行政执法协同保护黄河水安全典型案例

深化协同配合

共抓黄河大保护

4月12日上午,首届服务保障黄河国家战略检察论坛在郑州举行。会上,最高检和水利部联合发布检察监督与水行政执法协同保护黄河水安全典型案例,体现了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的实践成效。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青海省尖扎县检察院督促保护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等11件,其中刑事检察案例2件,公益诉讼检察案例9件。

最高检有关负责人介绍,案例深入贯彻落实“重在保护,要在治理”的要求,聚焦防洪安全、水资源保护、滩区治理、水生态修复、水土保持等黄河水安全领域问题,依法严惩非法采砂等严重危害黄河流域生态及河势稳定的行为,形成法治震慑,为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记者注意到,本次有8件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均是在诉前推动问题解决。如四川省红原县检察院针对行政机关未及时对河堤毁损问题履行管护职责,致使河道堵塞影响行洪安全问题,依法提出检察建议,促其及时修复毁损河堤。检察机关坚持“诉前实现保护公益目的是最佳司法状态”的监督理念,充分发挥诉前磋商、检察建议等程序优势,促进行政机关自我纠错、依法行政。

河湖治理涉及的部门多、领域广、原因复杂,工作难度大。检察机关重点针对多部门职责交叉、协调处理难度大等问题,发挥行政公益诉讼督促协同作用,推动各方落实职责。本次发布的案例体现了检察机关、水利部门依托“河长+检察长”等机制,及时发现黄河保护治理问题,协同履职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如河南省检察院针对跨省浮舟侵占黄河干流河道问题,纵向一体指挥、横向协同配合,推动9组浮舟全部拖运上岸、3300吨钢铁全部清理完毕,行洪安全隐患得到有效解决。

检察监督与水行政执法

协同保护黄河水安全

典型案例目录

1.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2.四川省红原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修复黄河堤防行政公益诉讼案

3.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松山水沙河河道行政公益诉讼案

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督促规范建筑工程施工降水管理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5.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超采及违规取用黄河水行政公益诉讼案

6.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地下水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7.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水资源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8.河南省灵宝市姚某强非法盗采黄河支流河砂刑事公诉案

9.河南省检察机关督促整治跨省界浮舟侵占黄河干流河道行政公益诉讼案

10.山东省郓城县王某界、王某存非法盗采黄河河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11.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黄河滩区养殖场行政公益诉讼案

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检察院

督促保护地下水资源

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地下水资源保护 建设项目降排水 “河湖长+检察长”机制

【要旨】

针对建设项目降排地下水工序中存在的水资源浪费问题,检察机关可以依托“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查明案件事实,提出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使公益得到及时有效保护。

【基本案情】

忻州市地处黄土高原,是黄河入晋第一市,但受地形气候影响,全市水资源匮乏,属严重缺水地区。2020年8月31日,山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忻州市忻府区公园街某地块住宅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于次月开工建设。建设施工过程中,为避免地基沉降,该公司从2020年9月至2022年4月,采取打井抽水方式抽取地下水并通过塑料管直排入市政下水井,部分水溢流于路面,水资源浪费问题突出。对此,相关行政机关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4月,忻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忻州市检察院)收到群众反映,某房地产项目建设中存在浪费水资源问题。经初步调查查明,该公司未办理相关取水许可,长期抽取地下水后大部分直接排放,二次利用率较低,地下水资源浪费明显。2022年4月19日,忻州市检察院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立案,依法对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开展监督工作。

立案后,忻州市检察院通过调取该公司取水许可等相关证照、询问施工项目负责人等方式进一步查明:该项目启动前后恰处于山西省行政审批服务职能改革期间,部分行政许可职权划转尚未明晰,故该公司未能办理取水许可。自项目开工以来,该公司既未落实取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要求、未安装计量设施,亦未全面采取循环用水、综合利用等措施,设置最多达38眼水井用于地下水抽排,除少量用于施工和冲洗车辆外,大部分地下水均通过4根1.5—2.5cm口径塑料管持续排入城镇下水井,水资源浪费严重。忻州市检察院通过数据比对还发现,该房地产公司还欠缴水资源税。

同年4月22日,忻州市检察院依法向负有监管职责的忻州市水利局(以下简称市水利局)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水资源保护职责,依法核定该公司取水量并将相关数据信息移送税务部门。忻州市检察院于4月26日组织公开听证,水利部门围绕地下水资源浪费对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建设项目降排水的水量核计和信息移送等监管职责作了详细说明,并就进一步落实“河湖长+检察长”机制、密切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提出具体方案。听证会后,忻州市检察院同行政审批、水利、税务等部门多次沟通协调,向前述房地产开发公司释法说理,推动整改工作。

2022年6月18日,水利部门回复称:已督促该房地产公司编制完成项目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表,加强节水管理。另经审核估算,该公司取水量约为54480立方米,相关信息已移送税务部门。后该公司于当年三季度自主申报并全额将65376元水资源税款缴至指定账户。

为进一步巩固办案成效,忻州市、县两级检察机关就类似情形共立案12件,督促收回水资源税款25万余元。市水利局在全市开展建设工程施工降排水专项整治,督促全市25处在建项目依法办理取水许可并全部安装计量设备。此外,市水利局还会同税务部门构建信息数据传递机制,及时准确共享取水单位、水量等信息数据,避免水资源税流失。

【典型意义】

水资源短缺是黄河流域最大的矛盾,长期制约区域农业、工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检察机关深入落实“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针对无证取排水造成地下水资源浪费问题,督促行政机关及时履行监管职责,有效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通过多部门联动,解决了未及时办理取水许可、取水排水监管和水资源税征管不到位的问题,合力营造依法取水、节约用水、爱水护水的良好氛围。

(责任编辑:蔡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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