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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在社交平台销售防疫物资存在四类刑事犯罪风险!
2022年12月28日 10时10分   忻州公安

近日,随着新冠病毒疫情防控形势进入新阶段,各地口罩、药品等防疫物资需求变大,一些物资出现短期“一物难求”的现象。困难面前,人们通过社交平台交流防护心得、分享防疫物资来源渠道,邻里之间“匀”出一些短缺物资以共度难关,充分体现了中华民族互帮互爱的优良传统。但与此同时,“少量现货”“货源直供”“正品保障”“只批发不零售”等词语“霸屏”人们的社交平台,其中隐藏的刑事法律风险不容忽视。

总结2020年以来涉疫犯罪案件办理经验,多位一线办案检察官梳理分析,发现在社交平台销售防疫物资,至少存在四类刑事犯罪风险,其中包括一些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的严重犯罪,值得大家高度警惕。

风险一

发布代购链接骗取钱财,可能构成诈骗罪

如果有人想趁虚而入,通过社交平台发布代购抗病毒特效药和稀缺防疫物资等信息,诱导民众前往钓鱼链接进行购买,收到转账后立刻拉黑好友、退群失联、卷款跑路,出现这种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风险二

无证销售防疫物资,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无论中药还是西药,从事药品零售活动都需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需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个人在社交平台无证售卖药品或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涉嫌违法;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的,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最高可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风险三

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产品,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致使消费者在社交平台高价购买防疫物资后却发现质量不合格,不仅无法起到防疫作用还可能严重威胁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可能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风险四

对防疫物资做虚假宣传或传播虚假信息,可能涉嫌虚假广告罪

如果有人利用一些消费者的恐慌心理,大肆在社交平台对相关防疫物资作虚假宣传,或者进行“放血、远程施法、空气吊卡、烟熏可防疫情”等误导宣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可能构成虚假广告罪,最高可判处二年有期徒刑。

病毒风险要防,法律风险也要防,让我们携起手来,科学应对、依法应对,共同战胜疫情考验!

(责任编辑:蔡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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