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忻府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犯罪案
案情并不复杂
稀奇的是被告人小锋和小文
这两个“80”后
“相识”于监狱
又一起“再入”监狱
如此“朋友”
小锋(化名)和小文(化名)曾在同一所监狱服刑,出狱后二人却不思悔改,反而结伙共同购买了扳手及千斤顶等作案工具,合谋实施了多起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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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20日凌晨,小锋与小文在晋中市寿阳县某加油站附近,共同盗走停放的一辆半挂牵引汽车上的八条轮胎(含轮毂),销赃后,经忻州市价格监测和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为1157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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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日凌晨,二人又在忻州市忻府区东外环108国道太平服务区内,共同盗走停放的两辆半挂牵引汽车上的十条轮胎(含轮毂),经忻州市价格监测和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为22918元。销赃后,二被告人将赃款挥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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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11日凌晨,小锋、小文在吕梁市文水县南武乡东庄村文祁公路路南附近,盗走停放的两辆半挂牵引汽车上的十条轮胎(含轮毂),销赃后,二被告人将赃款挥霍。经忻州市价格监测和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为196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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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月后,二人在河北省黄骅市羊三木乡刘皮庄附近的停车场内,盗走停放的一辆面包车上的一副车牌。
这般“经历”
小锋和小文的这些年,不是在蹲监狱就是在蹲监狱的路上,每次刑满释放不久,二人就又重蹈覆辙。
小锋因犯绑架罪于2006年被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又因犯盗窃罪两次被判入狱,2021年7月10日才刑满释放。
而小文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被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出狱不久又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8年9月10日方刑满释放。
法院判决
忻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锋与小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合谋共同盗窃他人财物,构成共同犯罪,合计盗窃金额54162.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在犯盗窃罪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盗窃罪,均构成累犯,应从重处罚。综合考虑以上情节,依法判决被告人小锋、小文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和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和2万元。
法官说法
“五四”青年节刚过,新时代的青年理应是有理想、有本领、有担当、有希望的。而本案中的被告人小锋与小文正值人生最美好的年华,本该努力让家庭美满、生活幸福,却因屡屡犯罪多次被判处有期徒刑,只能以监狱为“家”,实在可惜!
希望刑满释放人员能够真正增强改造悔罪的意识,端正生活态度,彻底告别过去,做一名遵纪守法、诚信友善、感恩社会、珍惜自由、创造幸福的新时代合格公民。
(责任编辑:蔡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