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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生竟成诈骗犯?这样“学以致用”不可取!
2021年11月16日 10时50分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小编见过高校毕业生卖猪肉的

工地搬砖的

虽然苦点累点

但做的都是正经工作

可下面这三位“高材生”

不仅没把多年学习的知识

用在正道上

反而当了电信网络诈骗的“工具人”

这要是被多年教导的老师们知道了

怕不是会气晕过去吧

具体什么情况呢?

且往下看

↓↓↓

近日,保德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三名被告人均为在校学生。

2019年前后,在校学生何某宇、黄某阳、黄某武(已不起诉)在网络上结识了张某军(已判决),张某军提出给何某宇、黄某阳利益,要求二人通过银行卡进行资金流转。当天,黄某阳从中获利3000元、何某宇从中获利5000元,从此,二人尝到了“甜头”,开始疯狂作案。

2020年6月初,刘某帆受刘某杰(已判决)指使办理了邮政储蓄和工商银行卡各一张,刘某杰以每月50元钱及每做成一单给刘某帆分一半资金做诱饵,促使刘某帆进行资金流转。2020年5月至12月间,三名被告人通过银行卡流转金额高达15万余元。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被告人何某宇、黄某阳、刘某帆于2021年3月9日被保德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将所获赃款主动退还。

法院判决

被告人黄某阳、刘某帆、何某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因三人均为初犯,主动退还赃款,非法获利较少,鉴于对社会危害程度较小,且均为在校学生。按照法律规定,分别判处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七个月不等,缓刑一年至两年不等,并处罚金1000元至5000元不等。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大学生被人们誉为“天之骄子”“栋梁之材”

如果因为一念之差坠入犯罪的深渊

与美好前程失之交臂

实在令人惋惜

小编提醒

初入社会,大学生们必须先摆正心态

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

为图一时之利

取不义之财犯下难以弥补的错误

人生没有捷径,唯有脚踏实地、付诸努力,才能闯出天地。当然,骗人之心不可有,但防骗之心不可无。诈骗方式层出不穷,我们必须提高防范意识,面对复杂的网络环境,不要轻信网络信息,特别是涉及提供个人信息、要求支付钱款时,更要提高警惕,仔细分辨,严加防范,不轻信、不透露、不转账,不给诈骗分子可乘之机!

(责任编辑:蔡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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