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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钱不付工资,忻府区法院这样判!
2021年08月25日 09时59分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工人付出劳动

获取报酬是天经地义的

但总有一些胆大妄为的“老板”

故意拖欠工人的工资

甚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不但遭人唾弃

而且触犯法律

到头来人财两空

近日,忻府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

2020年5月,被告人冯某冬在承包忻州市经济开发区奥明玻璃建设项目和诚壹生物建设项目后,通过电话联系李某,协议由李某雇佣工人于2020年6月起施工。被告人冯某冬支付工人的部分工资后,仍拖欠李某等人工程款共计51320元。2020年11月4日忻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发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后,被告人冯某冬仍拒不支付拖欠的工资。忻州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将该案移送至忻州市直属分局,该局予以立案,忻州市直属分局移送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至忻府区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冯某冬家属代其支付了拖欠工资,取得了李某等人的谅解。

法院判决

‍‍‍经审理,被告人冯某冬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工人工资51320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被告人冯某冬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法官说法

拖欠劳动报酬一般情况下属于民事劳动纠纷,可向当地劳动就业服务局或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反映,也可以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或是起诉到法院。若欠薪人员采用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恶意欠薪,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则会像该案中冯某冬一样触犯刑法中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刑。“为商之道,诚信是金”,法官在此提醒用工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仅损害用工单位的信誉,更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还要提醒广大劳动者,遭到恶意拖欠工资时,要做好证据收集,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责任编辑:蔡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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