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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招募卖淫女?忻府区法院一审判决来了!
2021年08月04日 09时43分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近日,忻府区法院对被告人张某军组织卖淫案一审宣判,以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张某军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对其违法所得16799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2020年11月,张某军在微信群发布招募卖淫女信息,卖淫女“静静”看到后联系张某军,随后“静静”又联系到卖淫女季某和王某,该三名卖淫女陆续来到忻州市忻府区。张某军安排“静静”等三人入住某小区的出租房,之后张某军负责联系嫖客并安排三名卖淫女卖淫,期间张某军负责接送、放风等事宜。截至案发时,被告人张某军非法所得16799元。2020年11月18日,民警抓获两名东北籍卖淫女(季某、王某),经对二人询问得知嫖客由张某军介绍,随后公安机关将其抓获。

忻府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军以招募的方法,将卖淫女纠集在一起,管理他人卖淫,卖淫人员三人,其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及辩护人关于其不构成组织卖淫罪,构成介绍卖淫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不予采纳。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纵观全案,能够发现组织卖淫类案件的作案手段日趋网络化、信息化,隐蔽性也显著增强,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在此提醒有侥幸心理的人切莫以身试法。

当前,一些参与卖淫的失足妇女把出卖身体当作快速致富的捷径,心甘情愿接受组织卖淫犯罪分子的安排从事卖淫活动,也有一些共同犯罪的被告人认为自己在组织卖淫活动中不是主要组织者、强迫者,只是实施管理账目、结算技师小费等工作,以为没有直接招来卖淫女和嫖客就不构成犯罪,这些错误想法万万要不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卖淫及组织卖淫的行为都有违社会公序良俗,严重危害社会管理秩序,毒化社会风气,不仅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创建,还侵犯妇女的权利,造成疾病的传播,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打击、禁止的社会丑恶现象。我们都应当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本分分做人,堂堂正正做事,踏踏实实挣钱。任何违反法律的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责任编辑:蔡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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