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当前位置: 首页>>法治频道>>法治>>正文
忻府区人民法院:杏鲍菇做台蘑酱?依法严惩!
2020年11月17日 11时12分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老百姓的餐桌安全是民生工作的重中之重,更是司法机关责无旁贷的使命职责。一瓶普通的杏鲍菇制作的蘑菇酱,在经过被告人白某一系列别有用心的包装之后,竟摇身一变成为了五台山的知名特产——台蘑酱。而被告人白某的这一番“高端操作”,最终使自己身陷囫囵,受到法律严惩。

案情回放

2016年9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白某向山东沂水县小马哥食品有限公司马某处购买其生产的蘑菇酱,同时联系河北人王某制作“小马哥牌五台山台蘑酱”的标签并邮寄给马某,由马某将加工好的蘑菇酱黏贴上“小马哥牌五台山台蘑酱”标签,包装好后再通过物流邮寄给白某。白某将大部分“小马哥牌五台山台蘑酱”销售,剩余未销售的部分主动上交至公安机关。

经北京中科光析化工技术研究所检验,涉案“小马哥牌五台山台蘑酱”颗粒结构特征和台蘑、香菇差异明显,而与杏鲍菇相似度极高。根据实验数据判断涉案“小马哥牌五台山台蘑酱”成分为杏鲍菇。

截止案发时,被告人白某用蘑菇酱贴标签包装后,冒充台蘑酱进行销售,总额为162453元,非法获利11788元。

忻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白某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向生产厂家提供商标,并购进已贴标包装的蘑菇酱,冒充台蘑酱进行销售,以假充真,销售金额162453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白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禁止被告人白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非法所得11788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官寄语

食品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从事食品、药品生产、销售的经营者一定要依法依规合法经营,以对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负责的态度,杜绝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流向百姓的餐桌。在此,法官告诫食品从业者,“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食品制作、销售一定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不能为谋取利益将群众的生命安全弃之不顾。对于破坏食品安全、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行为,人民法院必将依法严厉打击。

(责任编辑:蔡文斌)

关闭窗口

    主办单位:忻州日报社 晋ICP10003702 晋新网备案证编号:14083039 晋公网安备 14090202000008号

    律师提示:本网站所刊登的各种信息,均为忻州在线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凡不注明出处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地址:山西省忻州市长征西街31号 热线:0350-3336505 电子邮箱:sxxzrbw@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