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粉条,是老百姓饭桌上的家常菜之一。尤其对于晋西北地区的群众来说,粉条是最为常见、深受喜爱的主要食品之一。但是,总有些商家、个人为获取金钱利益,不惜“以身试法”挑战法律底线,生产、销售一些不合格食品,甚至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近日,岢岚县人民法院就依法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回放
被告人汤某某自2008年开始,在自己家中使用简陋设备生产粉条,并向岢岚县城多个粉条零售店、超市和饭店销售粉条,其在做粉条的过程中添加明矾,添加量均是按照经验用一个碗舀,没有标准。汤某某每天使用60—70斤不等的粉面,做出140—170斤不等的粉条,将做出的粉条用小袋包装后,再销售到岢岚县的粉条零售店、超市和饭店。2020年4月21日下午,岢岚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在对岢岚县城内的粉条加工作坊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时,现场对汤某某粉条作坊生产的粉条进行提取。经检测,汤某某粉条作坊生产的粉条中铝的残留量为:1.13×10³mg/kg,而国家标准粉条中铝的残留量限值为:≤200mg/kg。
岢岚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汤某某在生产粉条时超量添加食品添加剂明矾,致使所生产、销售的粉条中重金属铝残留量为国家标准的5.65倍,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归案后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赔偿损失、缴纳罚金等量刑情节,遂依法判处被告人汤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千元;禁止被告人汤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因被告人汤某某的犯罪行为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应依法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故法院依法判处:随案移送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汤某某赔偿的公益诉讼款一千元,上缴国库,并责令其就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据悉,本案系岢岚县人民法院2020年首例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的食品安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法官寄语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安定、国家长治久安,是民生工程、民心工程。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向好,但各类突出问题和矛盾仍然不少,食品安全治理任重道远。在此,我们希望通过本案,告诫食品生产者、经营者要依法经营,增强法治意识、责任意识,把食品安全摆在第一位。特别是作为超市、饭店、集贸市场等面向群众直接销售的一线商家,更应该替群众把好食品的来源关、安全关。同时,忻州两级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继续加大对食品领域犯罪的惩处力度,严厉打击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犯罪行为,努力保障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责任编辑:蔡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