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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寨法院严厉打击拒执犯罪,男子变卖财产逃避执行被刑拘
2020年08月12日 10时13分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生效判决的执行总是面临着不少难啃的硬骨头。其中,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甚至不惜触犯刑法的现象比较突出。对此,社会各界反映强烈,迫切希望人民法院以刑法手段进一步加大对拒执犯罪的打击力度,坚决破除影响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有些人拿到判决后还敢故意转移、隐匿财产,人也玩起了消失,一副“反正我就没钱”的“老赖”架势。小编在此奉劝大家,这种行为完全不可取,情节严重甚至可能涉嫌犯罪。五寨法院近期就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回放

2014年5月,被告人王某因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被五寨法院判决赔偿原告人三十余万元。该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各保险公司均按照判决确定给付的金钱义务履行完毕,但王某作为被执行人迟迟未予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虽然王某以“没钱”“玩消失”拒不履行义务,但五寨法院一直没有放松对被执行人王某及其财产线索的查找。后经多方查找,执行干警发现,被执行人王某已私自将其所有的肇事车辆(牵引半挂货车)予以变卖,并购买了楼房,但人早已逃之夭夭,恶意抗拒执行。

案情就是命令。2019年11月5日,五寨法院决定以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对王某作出逮捕决定,并向公安机关发出协助查找函,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20年7月的一天,河北省元氏县公安局在该县某村内将王某抓获,接到公安的通知后,五寨法院执行干警星夜赶赴河北将王某押解归案,等待王某的将是法律公正的审判。

普法时间

拒执罪全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早在1979年,刑法就有了拒执罪的规定,1997年刑法修订时又将拒执罪单列一条即第三百一十三条予以规定。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解释,将拒执罪的“情节严重”明确细化为5种情形。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完善拒执罪的法条内容,增加“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并将法定最高刑提高至七年,同时增加单位犯本罪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亦先后于1998年、2007年、2015年和2018年出台司法解释,完善拒执罪的实务操作。可以说,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目前已经形成比较完善的刑事处罚体系。

法官寄语

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必须履行,逃避法律、对抗法律,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案中,被执行人王某完全有能力执行生效判决,但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且将肇事车辆变卖,属于典型的恶意抗拒执行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面临刑事处罚。一直以来,人民法院始终将依法打击拒执罪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进行部署,采取了一系列专门措施,保持打击拒执罪的高压态势,坚决维护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在此,我们也奉劝仍然存在侥幸、规避心理的人及早履行法律义务,切莫以身试法,身陷身陷囹圄而悔之莫及。

(责任编辑:蔡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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