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近日,忻州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了一起伪造证件诈骗案,对涉嫌伪造证件诈骗贷款的颉某、班某、张某三人依法作出判决。
忻府区卢野村村民颉某,平时游手好闲,不务正业,曾因故意伤害罪被管制一年。2015 年,颉某手头拮据,又被债主催债,便萌生出伪造证件诈骗贷款的想法。随后,颉某伙同班某、张某经过商量策划,先是一同前往定襄县融泰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用以租代购的方式租赁了一辆大众轿车,并支付了2 万元的首付。随后,颉某找人伪造了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等证件。
几天后,颉某经人介绍,找到可以贷款的张某一,两人协商将该车作抵押,并承诺每个月支付利息,张某一向颉某支付85000 元贷款。骗得贷款后,颉某和同伙共同瓜分了贷款。一个月后,张某一向颉某催要贷款利息,不料颉某拒接电话,张某一感觉事情不妙,急忙赶到车管所查询抵押车辆信息,发现颉某的证件全是伪造,于是立即向忻府区公安局报警。2017年10 月13 日,忻州市中级法院依法作出二审判决,认定颉某、班某、张某三人诈骗罪成立,判处颉某有期徒刑三年,处罚金五千元;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处罚金八千元;班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连同前罪有期徒刑二年,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处罚金四千元;依法追缴三人违法所得。 (张志远 郝伟 温振华)
编后:诈骗犯罪,是指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突出特点就是使用欺骗的方法取得公私财物。颉某等三人伪造身份证件、车辆登记证书等,用租来的车辆办理抵押借贷,是典型的诈骗行为。当前,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诈骗手段层出不穷,花样翻新,广大群众一定要时刻保持警惕,特别是对抵押物要注意查明产权、债权归属。同时要积极学习法律知识,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和防范能力,运用法律武器防止上当受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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