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作为高层住宅必备的出行设施,其安全运行直接关系到居民的人身安全。近日,高平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电梯故障致住户被困并诱发疾病的侵权纠纷案件,依法厘清并明确了物业公司、电梯维保公司与受害人自身的责任划分。
据了解,原告系某小区住户,该小区由被告某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2024年1月10日19时57分28秒,原告乘坐单元楼西电梯从13楼前往1楼,电梯行至1楼后门未能自动开启。情急之下,原告先后按下其他楼层按键及警铃按钮寻求帮助,并拨通电梯内市场监督管理局张贴的电梯应急救援中心电话,告知被困情况及所处位置,说明自己处于害怕状态。
20时01分07秒,电梯在运行至4楼时门自动打开,原告快步走出电梯轿厢,两分钟后身体出现不适。原告手机通话记录显示,20时04分其拨通了120急救电话,物业公司工作人员随后抵达现场。20时20分,急救医生赶到4楼,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协助医生将其抬上救护车送医救治。经诊断,原告为(左侧)基底节脑出血。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出电梯后短时间内即在楼道内发病,结合其被困电梯的时长、自救行为,求助时的情绪状态,以及出电梯后快速拨打电话求救的时间、地点等一系列事实,足以认定电梯故障事件与原告脑出血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关于责任认定,法院认为,被告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服务提供者,负有妥善维修、养护业主共有部分、保障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原告提交的微信群聊天记录及证人证言证实,案涉电梯时常发生故障,而物业公司对所聘请的电梯维保公司未尽到充分监管责任,且原告被困时两次按下警铃均无人应答,可见物业公司未完全履行电梯管理义务,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被告某电梯公司作为案涉电梯的维保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有法定责任。该公司对电梯进行维保后当晚即发生故障,说明其未彻底排查安全隐患、确保电梯安全运行,专业维保职责履行不到位,对原告损害后果的发生亦存在过错,依法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法院指出,原告自身患有多种基础疾病,身体状况与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关联性,原告应对自身损害承担相应责任。
综合考量物业公司、电梯维保公司的过错程度,结合原告自身基础疾病与损害后果的关联性及整体损害情况,法院最终酌情判定:原告自行承担50%的责任,被告某物业公司与某电梯公司各承担25%的赔偿责任。(山西法治报记者郭志平 通讯员陈玲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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