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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已过,还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成都金牛:提请抗诉的民事诉讼监督案获改判
2026年01月19日 10时11分   人民网

“再审改判结果让我的生活恢复了往日的平静,也让我保住了自己的房子。”日前,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检察院检察官对一起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当事人老方进行电话回访,电话那头,老方感慨万千。

这一切,源于多年前的一纸保证协议。2018年2月,某公司股东刘某将其股权以4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公司股东郑某,双方签订《项目开发补充协议书》,约定郑某欠刘某的股权转让款450万元为债务。同为公司股东的老方与其他股东一起,为郑某这笔债务签下保证协议,其中一行字格外醒目:“保证责任直至本息全部还清为止。”2019年12月底债务到期后,刘某与郑某又签订一份“以房抵债”的新协议,郑某等股东在借款人处签了名,但老方并未参与。2022年4月,因“以房抵债”协议未完全履行,刘某将郑某等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还款,同时要求老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一审诉讼中,郑某对老方宽慰道:“你不用管,我们会处理的。”起初老方对此并未在意,直到判决生效进入执行阶段后,看到自己的房产被查封、账户被冻结,老方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

“我真的还要承担责任吗?”带着困惑与焦虑,2024年11月,老方向金牛区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受理后,迅速展开审查。承办检察官在翻阅案卷材料时,目光落在了保证协议中的那一行“保证责任直至本息全部还清为止”的约定上。“根据当时适用的担保法及司法解释,该约定应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应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且该期间为不变期间。”承办检察官解释道。因此,在两年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刘某是否向老方主张过保证责任或者老方是否主动履行保证责任,成为决定老方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关键。

围绕这一焦点,承办检察官多次调取证据、询问相关人员,最终查明在两年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刘某并未要求老方承担保证责任,老方也未履行保证责任,保证期满后老方也没有和刘某达成新的保证协议,所以一审判决中对两年的保证期间未予认定,进而判定老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是错误的。

2025年6月,金牛区检察院提请成都市检察院向成都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同年9月,成都市中级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认为债权人刘某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在保证期间内向老方主张过保证责任,老方的保证责任已经免除。经审理,成都市中级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中老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内容,改判老方不应承担保证责任。(查洪南 周萌 杨菁菁)

来源: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蔡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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