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2024年9月1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此次《统计法》的修改,是对我国统计法治体系的一次完善,为统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提供了更为坚实的法治保障。
忻州国家调查系统将以新修改《统计法》为前行号角,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增强统计法治意识,夯实基层基础,全力推动新修改《统计法》在实际工作中落地生根,以更加有效的统计监督服务忻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紧扣“更严要求”,在领悟新修改《统计法》重大意义上着力
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是自1983年颁布以来,在1996年和2009年两次修改基础上的第三次修改。它既反映了法律适应社会变革、服务国家治理的科学内涵,又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法治体系建设高瞻远瞩的战略谋划。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统计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统计工作发表重要讲话,并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党中央、国务院相继出台了多个重要统计改革文件,为统计法治建设翻开了崭新篇章。作为贯通调查对象与上级决策部门的桥梁,统计工作者必须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领悟新修改《统计法》的重大意义,坚定不移维护《统计法》权威,切实保证其有效实施。
紧跟“主题主线”,在提高统计工作政治站位上着力
党的二十大报告以专章形式对“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出重要论述,明确提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这一重要论断。统计法治作为国家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党对统计工作与统计法治建设的全面领导。新修改《统计法》将“统计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写入总则,将党中央对统计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转化为法律制度,确保统计工作始终在党的坚强领导下沿着正确方向前行。作为统计调查工作的“第一线”和经济社会动态感知的“神经末梢”,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立足统计工作职能,充分发挥党建引领的先锋旗帜作用,让“党建红”与“统计蓝”交相辉映,有力促进统计调查工作高质量发展。
紧追“更高标准”,在压实防治统计造假责任上着力
防治统计造假是党中央交给统计部门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2023年“统计造假”被纳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处分范畴。此次新修改《统计法》,更将“加强统计监督”写入立法目的,并对统计造假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予以强化。作为确保统计数据质量的关键环节和统计法治建设的前沿阵地,统计工作者必须坚持把搞准搞实统计调查数据作为第一职责,真正建立起依法治数、以治管数、以责保数“三管齐下”的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切实保障依法独立履行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不受侵犯,持续推进防治“统计造假”工作向纵深发展。
紧塑“更美形象”,在优化统计调查生态环境上着力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作为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窗口”和弘扬统计法治精神的先锋力量,要紧盯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统计调查人员这个“排头兵”和统计调查对象这个“数据源”,以新修改《统计法》为切入点,充分利用“9·20”“12·4”“12·8”等重要普法节点,主动将统计普法宣传工作融入统计调查业务工作全过程,进一步拓展“为民调查,崇法唯实”新时代国家统计调查队精神的社会影响力,共同营造《统计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的良好的统计生态环境。
(国家统计局忻州调查队 赵艳林)
(责任编辑:梁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