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持续多发高发,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借贷应运而生,一些不法分子利欲熏心,犯罪手段不断翻新且日益隐蔽,“无抵押、无担保”的网络贷款背后可能潜藏着犯罪风险。神池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这样一起因申请“网络贷款”反变犯罪帮凶的案件。
2024年8月,王某急需用钱,但因负债过多无力偿还导致个人征信受到影响,无法通过银行办理贷款,遂通过微信联系了一名自称“从事金融行业”的网友咨询贷款事宜。对方声称,其通过向王某的银行卡转账用于购买股票“刷流水”,可提高王某的贷款审批通过率。王某心动了,向对方提供了自己的银行卡和身份证件。
王某按照与对方约定前往指定的一处酒店,见面后,两名“业务员”以登录手机银行APP进行试卡为由将王某的两张银行卡拍照留存并索要支付密码,王某此时产生了怀疑,疑心对方在利用他的银行卡“刷流水”“跑分”,但为了能尽快获取贷款,便放任其进行操作。随后,两名“业务员”拿走了王某的手机,让王某待在房间等待。这期间,“业务员”使用王某的两张银行卡不断接收、转移之前犯罪所得的资金,并要求王某配合刷脸验证。之后,“业务员”又将王某带至另一地点准备重复上述操作时,王某因害怕,便使用备用手机联系亲属,并与其亲属一起将其中一名“业务员”抓获,然后报警。经查,王某的两张银行卡转账涉案资金达47.6万元。
神池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王某明知他人利用其银行卡接收、转移之前犯罪所得的资金却仍配合刷脸认证转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王某具有多项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神池县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检察官提醒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手段不断翻新,其中以“办理贷款”“提升信用额度”等为诱饵的骗局尤为常见多发。此类骗局不仅侵害群众的财产安全,更有可能诱使普通人沦为犯罪的“工具人”。检察官提醒大家,如需办理贷款等相关业务,请去正规的金融机构申请办理,切勿轻信保证金、洗白征信、黑户包装等说辞,以免上当受骗。贷款中,切记勿让他人直接用自己的手机进行操作,更不要配合其进行刷脸认证,否则极有可能陷入对方设计的“跑分”圈套!要牢记,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不听不信不转账,多问多查多警惕,守好思想防线,提高反诈意识,共同构建安全、和谐的金融环境。
(责任编辑:蔡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