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人们经常会因为家庭生活、生产经营、突发变故等原因向亲人、朋友、银行等筹措资金以解燃眉之急。但如果债务人突然离世,他生前拖欠的债务就会伴随其死亡而一笔勾销了吗?一起来看定襄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吴某向某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并填写《信用卡申领表》,承诺遵守《信用卡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则,该银行对吴某申领信息进行核实后,为其发放了信用卡。从2021年11月开始,吴某未按时偿还相应款项,截止2023年10月,吴某欠该银行本金、利息等各项费用共计23551.92元。2024年1月,该银行以吴某欠款为由向定襄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定襄法院受理此案后,法官一直无法联系上被告,后到当地派出所进行走访调查,发现被告吴某已于原告起诉前死亡并注销户口。同时,某银行无法核实吴某的遗产及继承人情况。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了民事起诉的条件,其中第二条为“有明确的被告。”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吴某自死亡之日起,其诉讼主体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就已终止,吴某于本案立案前死亡,其已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属于适格的诉讼主体,本案暂时无法变更和追加被告,某银行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案件应有明确的被告的条件,最终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现该裁定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被告应该是现实中的自然人或存续的法人。已经死亡的自然人或已注销的法人不能成为适格的被告。债务人死亡后,适格被告关键要看债务人的遗产分割情况。遗产分割结束,所有参加分割遗产的继承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遗产未分割,各继承人均应列为被告参加诉讼(放弃继承的除外)。如果均放弃继承或没有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则列遗产保管人为被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责任编辑:蔡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