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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中院:工伤理赔起纠纷,倾心调解促和谐
2025年02月10日 09时36分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太感谢您了,本以为二审肯定会来回折腾,想不到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这么快就拿到了这笔理赔款!”

近日,忻州中院环资庭审结了一起涉代缴工伤保险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在承办法官的多次沟通协调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真正做到了事心双解、案结事了。

案情简介

2018年,河北籍的老王(化名)在某公司工作时,该公司委托一家人力资源公司为老王在其工作的地点即河北省某地工伤保险机构办理了工伤保险。一段时间后,老王在工作时发生交通事故,经忻州市忻府区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后,老王向忻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该公司赔偿其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仲裁委裁决该公司给付老王停工留薪期工资44.5万余元。该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忻府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已经为老王缴纳了工伤保险,老王主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按照法律规定应该由工伤保险机构赔偿。宣判后,老王不服判决,向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审理期间,主审法官聂瑞婷在调查案情时发现,本案中,该公司与老王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存在劳动关系,而人力资源公司与老王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并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公司看似缴纳了工伤保险,老王对人力资源公司代为缴纳工伤保险也知情,但是一旦发生工伤,就面临着缴费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的问题。劳动者存在无法顺利得到工伤保险赔偿的风险,而用人单位也面临着交了工伤保险却无法享受工伤保险赔偿待遇,仍需承担应该由工伤保险机构赔付的赔偿项目。在此情况下,若正常审理,时间长、难度大,还会引发双方更深的矛盾,且老王受伤之后收入减少,家庭困难,急需要理赔金渡过难关。

在征求双方意见后,聂瑞婷法官采取“背靠背”调解的方式,一方面耐心向双方释法析理,另一方面从情理角度分析讲解,引导双方换位思考问题,彼此各让一步。最终,双方达成调解意向,该公司给付了大部分应该由工伤保险机构负担的工伤赔偿费用,双方最终握手言和。

编者的话

一件件不起眼的“小案”,都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饱含着群众对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美好期待和向往。群众“小案”实则不小,群众小事方显担当,在遇到法律空白和难题时,就需要法官用心用情来破局。该案中,法官面对法律难题,没有一推了之,而是如我在诉,为民解忧,以情调解,解决实际困难,让群众感受到了实实在在的司法获得感、幸福感,实现了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责任编辑:蔡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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