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赡养父母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又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现如今,不少子女忙于工作,无法长时间陪伴老人,于是,请保姆上门,让父母居家养老,享受“一对一”服务,也逐渐成为了一种养老新趋势。但是,保姆费用的承担却成了一个难题。近日,忻府区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赡养纠纷案。
案情简介
年过八旬的郭大娘与老伴儿老程共生育两个女儿,长女小琴、次女小平(均为化名)。老程去世后,郭大娘因身体原因,行动不便,需有人搀扶才能慢慢行走,必须长期有人在身边陪护。长女小琴平时要照顾自己的孙子,次女小平长年居住在外地,双方都不能守在老人身边。为了减轻孩子们来回奔波的负担,郭大娘跟两个女儿商量,决定雇佣保姆小李负责照料其生活起居,每月工资3000元,生活费300元。郭大娘名下的存款由两个女儿各自保管20万元,小李照顾郭大娘期间的工资及生活费由二人支付。
最近,小李因家中有事不能继续照料老人,并向小琴和小平索要2024年6月至8月的工资及生活费。沟通中,小平让其找小琴,但小琴却拒绝接听电话,小琴、小平就保姆工资支付问题相互推诿,拒不支付小李的工资及生活费,保姆小李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庭审中,小平辩称自己已支付保姆小李从2020年9月至2024年1月的工资及生活费,小琴则辩称自己已支付小李从2024年2月至5月的工资及生活费。
忻府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小李在郭大娘家做家政服务,负责照料郭大娘的生活起居。郭大娘的老伴儿程某某去世后,其存款由程小琴和程小平保管,小李照顾郭大娘的工资及生活费由程小琴和程小平支付,小李与程小琴和程小平事实上已形成家政服务合同关系。程小琴和程小平作为郭大娘的女儿均有赡养的义务,程小琴和程小平之间因相应费用的分担产生的争议应限制于子女内部,不能以费用分担所引发的争议作为拒付小李家政服务费的理由。因此,小李有权利向被告程小琴和程小平主张欠付工资。判决被告程小琴、程小平支付原告小李工资9000元及生活费600元。
法官寄语
“百善孝为先”。孝敬老人是衡量一个人品质和道德的重要标准。如今,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和工作压力的增大,子女们往往难以抽出足够的时间来亲自照料年迈的父母,花钱雇保姆照料老人也成为无奈之举,但赡养、陪伴父母的责任却不能全权由保姆替代,也不能以“分家析产”为条件。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不受父母有无财产,是否分家以及分家是否公平的影响。
法官提醒
“父母在,不远游,游必有方”。亲情是最宝贵的情感,无论生活多么忙碌,都不应忽视对父母的关爱和陪伴,即使在雇佣保姆的情况下,子女们也应尽力抽出时间,与父母进行沟通和交流,给予他们必要的精神慰藉,千万记得常回家看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任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责任编辑:蔡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