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文物资源优势,推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旅游产业融合发展,将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考古遗址公园等纳入旅游线路,促进历史文化遗产活化利用。
第四十八条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文物资源大数据平台,推进文物数据资源互通、信息共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文物数字化保护工作,推进文物资源数字标准化采集和多元化展示利用,创新数字信息和技术在保护、研究、展示、利用、管理、服务等方面的应用。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文物利用工作的指导,制定文物利用管理措施,建立文物利用激励机制,促进文物依法利用、合理利用、有效利用。
第五十条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利用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考古遗址公园等,组织开展实地教学、主题教育、研学实践等教育教学活动,推动文物历史价值、文化内涵的传承和传播。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开设文物保护利用相关课程,培养文物专业人才。
第五十一条建立博物馆、文物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改作企业资产经营;其管理机构不得改由企业管理。(未完待续)
(责任编辑:卢相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