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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八条——第十一条)
2025年08月29日 17时09分   忻州日报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物保护的宣传,提高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管所、考古遗址公园等有关单位应当开展文物保护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文物保护的公益宣传,普及相关知识。

第九条对在文物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不可移动文物的系统性保护,遵循文物本体保护与周边环境保护、抢救性保护与预防性保护、单点保护与集群保护相结合的原则,确保不可移动文物的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续性。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不可移动文物动态管理机制,将文物普查、专项调查或者其他相关工作中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及时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登记公布为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

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向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申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设区的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备案。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登记,报本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未完待续)

(责任编辑:梁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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