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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一条——第四条)
2025年08月23日 10时51分   忻州日报

(2025年6月4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文物的保护、研究、利用、监督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文物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文物保护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文物保护工作机制,研究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文物保护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配合当地人民政府以及文物行政部门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未完待续)

(责任编辑:梁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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