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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一条)
2025年08月06日 11时01分   忻州日报

第九十八条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海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海上执法机关依法没收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结案后无偿移交文物行政部门,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第九十九条因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文物严重损害或者存在严重损害风险,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有关诉讼法的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附则

第八章

第一百条文物保护有关行政许可的条件、期限等,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本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梁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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