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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文物主题陈列展览导则(试行)
2024年11月12日 09时56分   忻州日报

第十五条 依托革命文物主题陈列展览进行文创产品开发设计,必须坚持正确价值导向,尊重历史事实,深入挖掘阐释革命文物价值,突出公益属性,保护知识产权,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

第十六条 鼓励开展革命文物主题陈列展览的馆际合作、境内外交流,通过联合办展、巡回展览、流动展览等多种形式,拓展交流合作的渠道和平台,积极构建反映中国革命、建设、改革历程和新时代的话语体系和叙事体系。

第十七条 革命历史类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的基本展陈大纲和版式稿须报中央宣传部审核。其他革命文物主题陈列展览须严格履行审核程序。

第十八条 本导则由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导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梁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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