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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文物主题陈列展览导则(试行)
2024年11月07日 09时51分   忻州日报

第十二条 革命文物主题陈列展览的内容和解说词应严格履行评审程序。组织文物、党史军史、档案文献、展览展示、宣传推介等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全流程参与展览大纲和版式稿、讲解词的评审,把好政治关、史实关、保密关。

革命文物、史料资料等展品使用应严格履行论证、审查程序,确保真实性、可靠性。坚持科学严谨的态度,以物证史、以物叙事,让文物说话,让历史说话。

文物复仿制品使用应当适度,做出标明,杜绝主观臆造、牵强附会。图文影像、辅助展品等使用,不得滥用影视剧、视频截图,雕塑、档案、地图、数据、资料等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第十三条 革命文物主题陈列展览应充分发挥教育功能,围绕服务四史学习教育以及重大事件、重大活动、重要节日等,注重内容策划及相关活动配套,针对不同群体、不同受众开展分众化、特色化教育,增强革命文物主题展览的思想性、知识性和趣味性,做到见人见物见精神。

第十四条 博物馆纪念馆应围绕革命文物主题陈列展览,加强讲解人员培训,鼓励革命人物后代、英雄烈士后代、相关历史事件亲历者、幸存者、见证者等担任志愿讲解员,鼓励推出多语种讲解服务、专家导览和馆长讲解服务。

(未完待续)

(责任编辑:梁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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