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潮禅寺位于河曲县旧县乡旧县村中。据寺碑记载始建于明万历年间(1573-1620),明末毁,清顺治年间重建,康熙、乾隆年间曾予修葺。南北长44米,东西宽35米,占地面积1540平方米。坐北朝南。三进院落布局,中轴线依次建有山门、观音殿和藏经楼,两侧建有钟楼、鼓楼、弥勒殿、地藏殿、斋堂、禅室及耳殿等,东西设有塔院、花园、牛具院。寺内现存清代修建及布施碑、清塑众多,清代壁画25平方米。1986年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为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标志说明,应当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名称、公布机关、公布日期、立标机关、立标日期等内容。民族自治地区的文物保护单位的标志说明,应当同时用规范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书写。
第十一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记录档案,应当包括文物保护单位本体记录等科学技术资料和有关文献记载、行政管理等内容。
文物保护单位的记录档案,应当充分利用文字、音像制品、图画、拓片、摹本、电子文本等形式,有效表现其所载内容。
第十二条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和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被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机构负责管理。其他文物保护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机构、专人负责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的,可以采取聘请文物保护员的形式。
文物保护单位有使用单位的,使用单位应当设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没有使用单位的,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可以设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的活动给予指导和支持。
负责管理文物保护单位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其安全保卫人员,可以依法配备防卫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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