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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不文明交通行为说“不”!
2020年09月12日 10时48分   忻州日报

行人骑行电动车闯红灯接受教育。 张志远 摄

车辆违停受罚现场。 张志远 摄

火车站前斑马线一市民违规行驶被处罚。 范 涛 摄

本报讯 当下,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正如火如荼推进,市容市貌大幅改观,交通秩序大变样。但极个别市民或文明意识淡薄、或自律意识差,仍有不文明出行现象发生。

9月11日上午,记者分三路随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直属二大队、古城大队民警走上忻州街头,随机开展不文明交通行为专项整治行动。记者在现场看到,市民们普遍都能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不闯红灯、不逆行,身体力行维护良好交通秩序。但是仍然有极少数市民存在交通违规行为,交警同志在现场既文明执法又严格按规定进行纠正,并进行教育处罚。

中午12点20分,在慕山路和团结西街交会处,卢野村村民张某过马路时大摇大摆闯了红灯,被现场执勤民警及时发现并当面纠正,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当事人处以5元的罚款。经批评教育,张某心悦诚服接受处罚,表示今后为了城市的文明和自身的安全一定自觉遵守交通规则。

中午12点40分,记者在雁门大道南街发现一辆小轿车违规停放在停车线区域之外。市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民警当场固定证据,并上传到公安交通管理应用综合平台,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该号牌的机动车所有人处以200元的罚款。受罚后,违停车车主对自己的违规行为后悔不已。他说:“全市创文,我却做了这丢脸的事,被罚款不说,还给城市抹了黑,实在不应该。”

中午12点30分,另一路参加整治的民警在忻州火车站附近发现市民郝某骑电动车逆向行驶。古城大队民警当即将郝某拦下,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当事人处以20元的罚款。郝某对自己的行为十分自责:“俺经常教育孩子文明礼貌,今儿个自己做错事,咋面对小孩呢!”

文明出行一小步,城市进步一大步。在此,本报呼吁广大市民朋友,积极行动起来,再加油,再鼓劲,从自身做起,从现在做起,开文明车,行文明路,做文明人,进一步自觉摒弃不文明陋习,大家共建共享交通文明的良好社会氛围,让我们生活的城市更和谐、更美丽、更幸福。(张志远)

(责任编辑:卢相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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