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当前位置: 首页>>专题>>民法典宣传专栏>>正文
以案说法|商家声称“物品遗失概不负责”有效吗?
2022年09月02日 10时32分   人民网

案例

某日,小王带家人去游泳,将随身携带物品寄存在储物柜内,返回时,小王发现储物柜门开着,自己的手机和手表都不见了。小王找到游泳馆的经理讨要说法,经理指了指馆内多处张贴着的明显标语“贵重物品妥善保管,以免丢失或被窃。如有遗失,本店概不负责”。商家贴的免责标语有效吗?

以案说法

无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中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责任编辑:蔡文斌)

关闭窗口

    主办单位:忻州日报社 晋ICP10003702 晋新网备案证编号:14083039 晋公网安备 14090202000008号

    律师提示:本网站所刊登的各种信息,均为忻州在线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凡不注明出处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地址:山西省忻州市长征西街31号 热线:0350-3336505 电子邮箱:sxxzrbw@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