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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批适用民法典案宣判 哪些变化最引人注目?
2021年01月11日 10时24分   人民网

以案说法 曹 一作 新华社发

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的民法典自1月1日起施行。元旦假期后的首个工作日,广州、北京、上海等多地法院陆续宣判了一批适用民法典的案件,涉及高空抛物致人伤残、隐瞒艾滋病史结婚、金融借款“砍头息”如何认定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领域。这些案件的宣判引发广泛关注。

█ 首批宣判案件多涉民生痛点

1月4日上午8时30分,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纠纷案。这是民法典自1月1日起正式施行后广州首个宣判的案件。

被告黄某某的小孩从35楼扔下一个矿泉水瓶,导致年近七旬的原告庾阿婆受到惊吓、摔倒,致十级伤残。法院当庭判决黄某某赔偿庾阿婆医药费、护理费等共计9万多元。

审理该案的法官罗颖捷认为,近年来,全国各地陆续发生高空抛物、坠物伤人事件,成为“城市上空之痛”。民法典的实施对遏制高空抛物行为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据不完全统计,4日,仅广州、北京、上海等地法院共宣判了7起适用民法典的案件,与民生密切相关。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梅陇法庭对一起婚姻案件进行宣判。原告李某与被告江某经人介绍相识确定了恋爱关系,并订婚、同居。李某怀孕后,双方登记结婚。登记后,江某向妻子坦白,已身患艾滋病数年,且长期服药。李某几经内心挣扎,决定终止妊娠,并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法院依据民法典撤销了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健康权侵权纠纷案件。原告宋某在自发组织的羽毛球比赛中被对方击出的羽毛球击中右眼受伤,将球友周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法院认定,宋某为“自甘冒险”的行为,且被告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外,北京、上海基层法院宣判了两起保理合同纠纷案。上海金融法院还首次适用民法典,二审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判决贷款机构在贷款合同中负有明确披露实际利率的义务,因贷款机构未披露实际利率而收取的超过合同约定利率的部分利息应予返还。

█ 厘清边界避免和稀泥式审判

业界人士认为,最新宣判的适用民法典案,体现了以下重要变化:

▲ 厘清责任边界,彰显“以人为本”。

曾经代理过高空抛物侵权纠纷的广东律师孙兵文认为,民法典细化了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承担责任主体,强调只有在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才适用共同补偿的原则,有望改变过去“一人告全楼”的现象,体现出民法典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以人为本”的法治精神。

民法典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责任和公安机关的调查责任也作出规定。广州首案原告庾阿婆的代理律师黄如燕说:“此次高空抛物事故发生后,物业公司立即提供小区的视频监控,协助查明事故原因,没有推卸责任。”

▲ 增添合理原则,填补立法空白。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健康权侵权纠纷案中援引了民法典中的“自甘冒险”原则。原告宋某年过七旬,眼睛也曾受伤。法院审理认为,宋某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对抗性竞技比赛,将自身置于潜在危险之中,应认定为自甘冒险的行为,且被告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体育竞技运动中,一方因进攻、防守等受伤,对方只要不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就不需要承担责任。”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杨杰说,民法典增加“自甘冒险”原则填补了立法空白。

▲ 治理“霸王条款”,倡导诚信为本。

上海金融法院二审判决的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田某、周某和中原信托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合同,约定利率11.88%,实际利率却高达20.94%。法院改判中原信托将多收取的利息84万余元返还给田某、周某。

法院二审认为,民法典规定,格式条款提供者应当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明确未履行该义务时的法律后果。若因贷款人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导致借款人没有注意或者理解借款合同的实际利率,贷款人无权主张按照该利率计算利息。

“该判决体现了弘扬正义的契约精神、诚信负责的法治精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说,民法典提倡诚信为本、规范经营,为治理“霸王条款”提供了法律依据。

▲ 新经济、新业态有法可依。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标的额近3000万元的保理合同纠纷,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也援引民法典中的新规定对一起保理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一审宣判。

审理相关案件的法官认为,商业保理业务在我国属于较为新兴的金融服务,相关立法相对滞后。民法典的实施实现了这一领域的历史性突破,保理合同不再是“无名合同”,司法裁决终于有法可依。

█ 民法典落地尚需多方努力

首次“亮相”的7个判决案例既增强了民法典的可诉性,也给社会公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普法课,但民法典从纸面到落地依旧任重道远,仍需多方努力。

一是完善新旧法衔接。

刘俊海认为,落实民法典还需解决新旧法律衔接问题,理顺上位法和下位法、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问题。“如果某些问题旧法中没有规定,原则上适用民法典;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特别法中已有特别规定,应优先适用特别法。民法典是基础性法律,行政法规和各部门规章都不得与作为上位法的民法典相抵触。”

陈猛认为,民法典在适用中确实存在“碰撞”问题,这需要尽快把现有的司法解释、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的补充完善,然后与民法典相配套,这样才能形成法律上的合力。

二是尽快出台司法解释,加强案例指导。

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吕红兵表示,在“公正司法”环节,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或系统修正有关民事法律的司法解释,让人民群众从民法典中看得见、从司法政策中摸得着、在司法案例中感受得到民事权利的维护度与公平正义的获得感。

刘俊海建议,抓住难点、疑点、争议点,通过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消除同案不同判现象,从平等保护向精准保护过渡,增强司法公信力。(据新华社北京电)

(责任编辑:蔡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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