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及毒品
也许有人觉得它离我们很远
但是,很多时候
它却悄无声息地进入我们的生活
从接触到上瘾,时间很短
而一旦沾染上
则很难戒掉
今天小编要跟大家说的是
竟然有人在戒毒医院里做起了
毒品“生意”
销售对象就是
同在戒毒医院的戒毒人员
......
劣迹斑斑的“瘾君子”
定襄县的大卫(化名)从小就不喜欢读书,勉强读完了初中后,大卫就一直待在家里,当起了社会闲散人员,过起了“啃老”的生活。
就这样,无所事事的大卫靠着老父亲和老母亲微薄的收入生活到了30岁,这天,大卫的朋友找到他,说最近寻了个“新乐子”,听着朋友天花乱坠的描述,大卫心动了......
刚开始,大卫每次只“吸”一点点,尝到甜头后,大卫“吸”的量越来越大,到最后,大卫已经完全控制不住自己,变成了彻头彻尾的“瘾君子”。
2018年4月,大卫因吸食毒品被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同年12月,大卫因犯盗窃罪被代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2019年12月释放。
戒毒医院里“做生意”
刚刚刑满释放的大卫再一次变成了社会闲散人员,没有工作、没有收入、没有社交的大卫又打起了“毒品”的主意,但这一次,他不只是“吸”,而是“以贩养吸”。
由于有过戒毒治疗的经验,大卫很清楚什么样的人最适合变成他的“客户”,于是,大卫主动来到忻州市某戒毒医院接受戒毒治疗。
很快,大卫找到了他的第一位“客户”小杨,2020年5月的一天,大卫成功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小杨一包土制海洛因;当天下午,同样在医院接受戒毒治疗的小强主动来到大卫居住的病房,向他购买了价值200元的一包土制海洛因;当天晚上,小贺也来到大卫病房向他购买了两包土制海洛因。
也许是大卫在戒毒医院里的“生意”做的太过火爆,第二天,便被群众举报,忻州市公安机关依法将大卫刑事拘留。
法院判决
经忻府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大卫在戒毒场所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系累犯,应从重处罚,结合案情,依法判处大卫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钟南山院士提醒:
吸毒严重损害身心健康
是绝望和死亡的代名词
生命只有一次,少年更应珍惜
别让“我以为”,变成“我后悔”

然而
这些关于毒品的法律知识
你知道吗?
毒品犯罪有数量要求吗?
有的人认为贩卖1克毒品
没什么大事吧?
普法时间
毒品犯罪是没有数量要求的!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也就是说,你只要贩卖那么一点点毒品,就要受到法律制裁了。
那么数量就没有用了吗?当然不是!
涉毒案件的数量在量刑时是非常重要的。根据《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冰毒)10克以上,就要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数量大的,或者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或者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等,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也就是说,数量越大,量刑越重,直至死刑。
毒品不仅危害健康、吞噬财产
也扭曲人格、诱发犯罪、污染社会
国家与法律层面严打毒品犯罪
我们每位公民也要遵纪守法
不作恶、不助恶
不以身试法、不心存侥幸
远离毒品!远离犯罪!
坚决对毒品Say NO!
(责任编辑:蔡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