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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中的早期农作物种植制度
2024年10月28日 11时23分   忻州日报·文化旅游周刊

农作物种植制度是研究古代农业发展水平和演变趋势的关键,包括作物结构、熟制和种植方式。近年来,随着浮选法的推广,植物考古遗存的发现成倍增长,较大地拓展了对早期农业发展中作物结构和时空分布的认识,为学界探索当时的农作物种植制度提供了可能。

中国古代早期的农作物种植结构,尤其在先秦时期,可以简单分为以长江中下游地区为代表的典型稻作单一农作物种植制度和以中原地区为代表的多品种农作物种植制度。其中,中原地区实施多品种农作物种植制度,包括了粟、黍、稻米、大豆等生长条件需求不同的农作物品种。

中原地区先秦时期农作物种植结构方面经历了数次重大变化:从裴李岗时期到仰韶时代早期,黍一直是最重要的农作物资源,这与当时社会以狩猎采集为主、农业种植为辅的生计模式相契合;庙底沟时期以后,更为高产的粟取代黍成为主体农作物,这一时期人们获取食物的主要来源从狩猎采集转变为农耕生产;中原地区在龙山时期,稻米和大豆的重要性有了明显提升;到二里岗时期,郑州地区小麦数量增多,可能是人力资源充沛的条件下,为缓解春荒采取的重要举措所致;东周时期,小麦重要性进一步提升,以及红小豆普遍出现,可能与“两年三熟轮作制”的实施有着直接关系。不论是粟对黍的取代,还是稻米、大豆加入,再到小麦重要性提升,以及红小豆被纳入轮作体系,都是该地区人们逐渐提高土地利用率的结果。

《尔雅》中记载“田,一岁曰菑,二岁曰新田,三岁曰畲”,《诗经》中也提及土地“薄言采芑,于彼新田,呈此菑亩”,说明商周时期种植制度中存在“菑”“新”“畲”,虽然各家对这几个词的解读说法不一,但当时存在撂荒、休耕制度是肯定的。在《周礼》中出现的“田莱制”和“易田制”,一方面说明休耕制度普遍存在,另一方面表示当时已经不再实行一致休耕,而是根据土地肥沃或贫瘠的程度确定休耕长短。

人们对土地的利用方式,普遍经历了从长期休耕、短期休耕,再到连年复种、多茬复种的过程。而其中土地种植方式的转变,也受到诸多因素影响,比如可供选择的农作物品种,可利用的耕地条件、水源条件,可选用的肥料来源,是否有便利的生产工具,等等。但是向农业集约化转变的决定性因素,在于人口密度是否已经达到了原有土地利用方式难以满足的程度。我们同样可以从植物考古的相关研究中梳理出先秦时期中原地区几千年来土地利用方式的演变。

裴李岗时期的中原地区,以粗放型的黍为主要作物,农业占比不高,遗址中多见来自森林山麓地区的核果、浆果类植物遗存,几乎不见农田杂草,应该属于“森林休耕”的范畴。这一土地利用方式可能一直延续到了庙底沟时期,随着庙底沟文化快速发展,人口和聚落数量大增,河谷平原地区成为遗址集中分布区,高产的粟代替黍成为主粮,在采集类植物遗存锐减的同时,农田杂草开始大量出现,这一阶段土地利用率明显提高,休耕时长大大缩短,“森林休耕”逐渐转变为“灌木休耕”。进入龙山晚期,中原地区迎来人口和聚落数量的高峰,这一时期气候和降水变动剧烈,农田杂草在种类上的增多,反映了大量新拓荒的耕地或土地休耕时长进一步缩短,从龙山晚期到夏商时期,可能已经进入了“草地休耕”阶段。到了战国时期,复种制度已经出现在中原地区,尤其是人口密度最高的河谷区域,一方面铁器和犁耕的普及极大提高了生产力水平,另一方面豆类作物和小麦的重要性显著提高,都为这一地区土地复种提供了可能。

从中原地区先秦时期农业种植方式演变的梳理中发现,这一区域经历了土地集约化程度不断提升的不同阶段,植物考古提供了这一演变过程中的重要指标,包括农业种植结构的演变、豆科作物的种植情况和重要性变化、不同时期农田杂草种类和数量差异等。另外,不同种类的农业生产、加工和收获工具,以及用于犁田的牲畜、灌溉遗存等其余考古证据,也都是反映农业集约化发展的重要指标。(钟 华)

(责任编辑:卢相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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