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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丽山西建设迈入法治化新阶段
——深度解读《山西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2025年11月30日 09时40分   山西新闻网

11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对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山西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解读。

这部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版《条例》,标志着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迈入法治化新阶段,为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山西建设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

立法背景:从环境保护到生态保护的体系升级

“目前执行的《条例》制定于1996年,历经1997年修正和2016年修订,对全省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时代发展,其逐渐显现出与形势发展不适应、与上位法不一致等问题。”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工委副主任杨向群在解读立法背景时表示。

在修订过程中,立法机关进行了深入研究和慎重决策,杨向群进一步说明:“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已纳入立法进程,现行《条例》应当与上位法保持一致,且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增加了生态保护和修复、绿色低碳发展等内容,经审慎研究并报请省委同意,最终决定将修订环境保护条例变更为制定全新的《条例》,同时废止现行《条例》。”

相比之下,新《条例》的出台将有效解决山西省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突出问题。杨向群说:“受能源结构、产业结构影响,目前我省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和困难,如煤炭开采运输对大气、水环境的影响,大宗工业固废处置利用难题等。通过地方立法予以规范,可有效推动这些问题解决。”

制度创新:立足省情特色的法治探索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成斌详细解析了条例的特色亮点。他表示,“新《条例》始终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通过设立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修复、绿色低碳发展等章节,在加强传统污染防治的基础上,系统构建了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并重的制度体系。”

“山西省大部分河流发源于境内,向省外发散流出,被誉为‘华北水塔’。”成斌特别提到,新《条例》针对山西特殊的水环境状况作出创新性规定,如:设区的市、县级财政应当专列资金保障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城市建成区新建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污分流,这些规定将从财政、规划等方面保障水环境治理,推动实现“一泓清水入黄河”的目标。

针对我省作为煤炭大省面临的固废治理难题,新《条例》作出了针对性规定。成斌介绍:“新《条例》规定,省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大宗工业固体废物源头减量、综合利用和消纳处置的相关政策,提高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和处置的管理水平;排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减少煤矸石、粉煤灰、赤泥等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并对固体废物进行建筑建材、工程应用、资源回收、生态修复等方面的综合利用,以切实可行的法规条款,推动大宗工业固体废物‘三化’处理,实现多元综合利用和规范化处置。”

在能源转型方面,新《条例》也作出前瞻性布局。成斌补充道:“新《条例》规定,要推进新型能源体系建设,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加大非常规天然气开发力度,促进绿色清洁能源发展和利用规模。这些规定将助力全省坚定有序推进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

落地实施:从法制文本到治理实效的转化路径

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吴丽玲介绍了新《条例》贯彻落实的具体举措。她表示,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将把学习贯彻新《条例》作为重要任务,推动各项制度有效实施。

“我们将开展多层次的学习宣传,让法规条文从纸面走向身边。”吴丽玲说,“把《条例》纳入领导干部学法、培训范畴,通过专题培训、政策宣讲等形式全方位解读。同时结合重要节点,打造‘线上+线下’立体宣传矩阵,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让《条例》深入基层。”

在制度配套方面,吴丽玲表示,要将《条例》核心要求深度融入“十五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确保重要规定落实到各类领域规划中。她说:“要加快构建与《条例》适配的政策和标准体系,依据条例规定的制度框架,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做好政策细化配套,持续完善重点领域的污染防治标准。”

执法监管是《条例》落地的重要保障。吴丽玲在发布会上直言:“我们将持续开展‘利剑斩污’等专项行动,对偷排偷放、数据造假等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建立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完善与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始终保持对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严打态势。”(山西经济日报记者王佳)

(责任编辑:蔡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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