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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卖法院查封的财产 男子被判刑
2020年09月17日 10时30分   山西晚报

山西晚报讯(记者 郭卫艳)9月16日,山西晚报记者从太原市尖草坪区法院获悉:法院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5年11月,尖草坪区法院、杏花岭区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分别对山西某减速有限公司的螺旋焊管生产设备进行了查封,并由其对查封的设备负责保管。2016年1月15日,李某因与王某有借贷纠纷,在明知其设备已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仍同意王某将这些设备拉走并出售,所得的钱款用于归还王某的欠款。得知这一情况后,因李某涉及多个执行案件,且其公司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尖草坪区法院、杏花岭区法院即将李某列入了失信名单,限制其乘坐飞机、高铁等高消费。同时,分别以李某涉嫌犯罪将其移送至公安机关。然而他却用各种手段恶意躲避法院的执行和公安机关的抓捕。

2019年12月18日,李某在广西柳州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民警抓获。2020年5月12日,尖草坪区检察院向尖草坪区法院提起公诉。尖草坪法院对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结合其犯罪性质、认罪态度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法官说法: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对于非法处置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行为,不少当事人认为,自己处理自己的财产并不是犯罪。实际上,人民法院一旦依法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了查封的强制措施,即具有法律效力,非经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解除查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处置,否则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明确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坏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被告人李某明知法院对其设备采取了查封,但仍对这些设备实施了转移变卖,情节严重,其行为给自己招来了牢狱之灾。被告人李某为什么敢于做出这样的行为,从民事当事人成为刑事被告人,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究其原因就在于其对法律缺乏敬畏之心,蔑视司法权威。法院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措施具有法律的权威性和排他性,法院严厉打击案件当事人、被执行人非法转移、处置财产等规避执行的行为,能够有效树立司法权威,引导公民自觉遵法守法,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责任编辑:梁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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