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全国人民众志成城、勠力同心,全力投入到这场没有硝烟的战役中,牢固树立全国“一盘棋”思想,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为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应对疫情的法律需求,市政协设立法律咨询服务平台,邀请熟悉法律的市政协委员和法律工作者对一些法律问题作出解答。
10.疫情期间是否可以举办聚集性就餐活动?
答:不可以。
相关规定:根据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1月27日发布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停止聚集性就餐活动通告》,全省餐饮单位要立即停止聚集性就餐经营活动,包括婚丧嫁娶等集中聚餐、聚会和农村(社区)自办宴席等集体聚餐活动。
11.疫情期间是否可以擅自采用断路、堵路等阻断交通方式隔离疫情?
答:不可以。
相关规定:疫情防控措施应由政府部门统一部署,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断路堵路、阻断交通等行为,侵害了公民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两高两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依法严惩破坏交通设施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
12.对于通过网络、微信等散布、传播有关疫情谣言者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散布、传播疫情谣言者应承担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应承担刑事责任。严重者可能会判刑。
法律规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3.疫情期间,医院是否有权拒绝需要就诊的患者就诊?
答:按本地规定执行。
相关规定:按照国家卫健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20年1月29日发布的《关于做好2020年春节假期后就诊高峰工作的通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严格落实预检分诊制度,对全部来院人员进行体温检测,详细询问发热患者流行病学史,完善门诊区域发热患者隔离处置流程,确保预检分诊和发热门诊有效运行。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可适当增加预约门诊号源比例,严格控制诊间加号,优先接诊急危重症患者,引导患者错峰就诊、无紧急情况暂不就诊,尽量减少患者聚集。严格管控门诊候诊区域,必要时可进行封闭管理,严格执行“一人一诊一室”,避免患者二次聚集。
14.疫情期间,企业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如期履行借贷合同还款义务的是否可以延期还款?
答:可以展期或续贷。
相关规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1月31日发布的银发〔2020〕29号文件规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
(稿件由忻州市泰和公证处主任赵改荣、忻州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戎利根据现行法律和疫情防控最新规定整理提供)
(责任编辑:梁艳)